事实经过:
是这样的,小弟有个朋友双方签约104/06/05号~104/12/05的半年约,用的是一般书局的
租赁契约,双方中有加注其中一条 " 本契约期满时,请乙方告知续租与否,(一)续租再填
展延日期,(二)不租时于最后一期付房租时,先告知,若逾时不理,则视同再租六个月"
这位朋友因为都每个月10号发薪水,所以有跟房东说好10号在缴房租,当然,在最后一期
缴的时候,房东没有问他,他也没有告诉房东要不要续租,就一直住到现在,等到最近他
要回老家了,不续租了,希望只缴最后面他住的租金,并请房东还他押金。
但房东不理他,说因为你没告知,所以这押金我不能还你。
问题:
我的疑虑有二:
1.双方都未告知,应属于不定期租约了,房东不该用这条来压他
2.关于"逾时不理",房东也没告知他阿,那这条不太合理的加注,是否能够生效。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