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朋友A开车被外劳B撞,外劳B肇逃,朋友A追到后没注意外劳B找车主C顶替。
直觉以为是翻译。处理到调阅行车纪录器的时候,朋友A才突然想到说肇事的是那个外劳B
就随口讲一下肇事的是那个外劳B,结果警方认为单子已经开了,要告A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还是伪造文书罪的,说真的我不太清楚。
结果A就是要在警察局待一晚,明天移送还要上铐。
问题:
我不是法律的专业,不过我认真觉得这样没人有大事的车祸可以搞成这样的发展
真的有点扯。想请问法律上来说真的是这样吗?法律上程序上真的没问题吗?
我记得之前车祸做笔录,好像也没认真追究对方到底是谁在开车,这不是警察的事吗?
要我对他的笔录负责,那他的笔录要给我改才合理吧。而且车祸笔录不就双方人马
各据山头,警察分别作笔录避免双方争执,那避免不是当事者签名,他们做笔录我不就
要在旁监视?我又要怎么知道他签的是不是本人的名字?
然后说真的我们公司有一堆外劳,我看他们签合约也都是一个翻译在旁边
说真的要是我看到这样的情况也不会有太异样的感觉,根本不会想到是顶替
毕竟双方人都没受伤,车伤烤漆就能解决,连板金都不用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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