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有一些亲戚遗产继承的困惑希望能有高人帮忙解惑
文稍长,感恩~~
事实经过:
被继承人过世后留有1配偶7子女。遗产有2笔土地(ab),2间土地上的房屋(cd)
以及2笔房屋d两年内的租金收入。
被继承人没有遗嘱,仅口头说过要把土地a+房屋c留给长孙(儿子A的大儿子,目前失联且
欠有债务)。 协商时其他子女原本同意按照被继承人遗愿由A继承土地a+房屋c,
而A目前住在c房。但考量A也有不少债务,协议先将ac分割继承给儿子B,但是房子继续住
维持原状。(B不会动歪脑筋,答应之后会过户给A的子女)
A不满分配方式不愿配合提供申报遗产税文件及土地分割继承文件。
注: 1.A的债务不确定债权人是谁。2.生存配偶名下无任何财产
3.被继承人的遗产不算多,试算下比免扣除额1200万还少一些。
想请问
1.如果A不愿出示户籍及印鉴证明,是否还是可以由其他子女继续申报遗产税?
如果是,这是否代表所有子女和配偶平均共同持有所有土地及房屋,应继分成为各1/8?
还是说如果配偶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配偶1/2,所有子女分配比例成为各1/14?
(其实其他子女比较希望第二种方式)
2.如果可以继续申报遗产税,那么后续的土地继承登记是否也是可以由其他继承人完成,
不需要A的文件证明? 我在税版上看到如果申请剩余财产差额分配权要在一年内行使,
所谓的"行使" 是不是就是只要完成土地继承移转就完成的意思?
4.因为担心A的债权人求偿A分配到的遗产,其他土地共同持有人的持有比例要超过多少
才可以强制执行变卖? 这样债权人是否还是可以追讨?如是,可以追讨到的比例是多少?
5.其实原本协商的内容对A较有利(至少不会被债权人追讨),但是A不满被继承人生前有
过户给其他部分子女部份的财产(房屋、现金) ,要求其他子女变现方式向他依市价
"买"ac (换言之就是给他现金换取他的同意),否则他就要把房子土地(ac)卖掉换现。
想要确认一下,A是不是根本没有权利去变卖? (私以为ac还在被继承人名下) 。
另外,因为被继承人已经死亡超过3个月,就算其他子女妥协于A的提议,A没有办理抛弃
继承,是不是还有1/8( or 1/14)的遗产? 还是说抛弃继承可以后续补办?
(其实信不信得过他还是个问题)
6.如果办理剩余财产差额分配权,在申请登记土地转移时,是否需要全体继承人同意?
(我在财政部台北国税局问与答上面看是说不用,但网络上又有其他文章说要,有点
摸不著头绪@@)
出处于此:https://goo.gl/35Hbry
Q18-A-(三)
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国税局提出扣除该差额的请求,不须再检附全体继承人的同意书。
不好意思在台风天要求各位看完这么冗长的文章。Orz
非常谢谢各位帮忙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有不足或不正确之处,请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