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继承] 遗产继承分配争议

楼主: cape129 (cape129)   2015-07-10 12:01:00
前集提要
遗产要如何分割是继承人的权利,只要是继承人全体同意,要如何分割都可以,
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很极端只分配一个人。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个权利,如果是配偶死亡,生存配偶主张时,
不用子女同意,但到底要取走遗产的那一部份,
因为遗产所有的子女(继承人)都有权利,
所以就要全体继承人同意(没法协议可以诉请法院判决)。
Q1.
申报遗产税只要“任一”继承人办理即可
申报遗产税未涉及遗产分配问题
Q2
不动产继承登记可以“任一”继承人办理,但会登记成未分割状况下的“公同共同”
如果要分割成分别共有就要全体继承人同意,
而且,主张剩余财产分配不是继承,这部份也要全体继承人同意
Q3
没有Q3
Q4
只要有财产,债权人均可追讨(强制执行),问题是成功卖出的机率多少
Q5
要办理登记完后才能变卖。
抛弃继承不能补办,除非他能主张“知悉三个月内”
Q6
剩余财产请求权在遗产税时不用全体继承人同意但
地政事务所办理登记过户时要全体继承人同意
※ 引述《marsupials (目光如豆)》之铭言:
: 大家好,
: 我有一些亲戚遗产继承的困惑希望能有高人帮忙解惑
: 文稍长,感恩~~
: 事实经过:
: 被继承人过世后留有1配偶7子女。遗产有2笔土地(ab),2间土地上的房屋(cd)
: 以及2笔房屋d两年内的租金收入。
: 被继承人没有遗嘱,仅口头说过要把土地a+房屋c留给长孙(儿子A的大儿子,目前失联且
: 欠有债务)。 协商时其他子女原本同意按照被继承人遗愿由A继承土地a+房屋c,
: 而A目前住在c房。但考量A也有不少债务,协议先将ac分割继承给儿子B,但是房子继续住
: 维持原状。(B不会动歪脑筋,答应之后会过户给A的子女)
: A不满分配方式不愿配合提供申报遗产税文件及土地分割继承文件。
: 注: 1.A的债务不确定债权人是谁。2.生存配偶名下无任何财产
: 3.被继承人的遗产不算多,试算下比免扣除额1200万还少一些。
: 想请问
: 1.如果A不愿出示户籍及印鉴证明,是否还是可以由其他子女继续申报遗产税?
: 如果是,这是否代表所有子女和配偶平均共同持有所有土地及房屋,应继分成为各1/8?
: 还是说如果配偶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配偶1/2,所有子女分配比例成为各1/14?
: (其实其他子女比较希望第二种方式)
: 2.如果可以继续申报遗产税,那么后续的土地继承登记是否也是可以由其他继承人完成,
: 不需要A的文件证明? 我在税版上看到如果申请剩余财产差额分配权要在一年内行使,
: 所谓的"行使" 是不是就是只要完成土地继承移转就完成的意思?
: 4.因为担心A的债权人求偿A分配到的遗产,其他土地共同持有人的持有比例要超过多少
: 才可以强制执行变卖? 这样债权人是否还是可以追讨?如是,可以追讨到的比例是多少?
: 5.其实原本协商的内容对A较有利(至少不会被债权人追讨),但是A不满被继承人生前有
: 过户给其他部分子女部份的财产(房屋、现金) ,要求其他子女变现方式向他依市价
: "买"ac (换言之就是给他现金换取他的同意),否则他就要把房子土地(ac)卖掉换现。
: 想要确认一下,A是不是根本没有权利去变卖? (私以为ac还在被继承人名下) 。
: 另外,因为被继承人已经死亡超过3个月,就算其他子女妥协于A的提议,A没有办理抛弃
: 继承,是不是还有1/8( or 1/14)的遗产? 还是说抛弃继承可以后续补办?
: (其实信不信得过他还是个问题)
: 6.如果办理剩余财产差额分配权,在申请登记土地转移时,是否需要全体继承人同意?
: (我在财政部台北国税局问与答上面看是说不用,但网络上又有其他文章说要,有点
: 摸不著头绪@@)
: 出处于此:https://goo.gl/35Hbry
: Q18-A-(三)
: 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国税局提出扣除该差额的请求,不须再检附全体继承人的同意书。
: 不好意思在台风天要求各位看完这么冗长的文章。Orz
: 非常谢谢各位帮忙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有不足或不正确之处,请不吝指正。
楼主: cape129 (cape129)   2015-07-10 14:50:00
前集提要QYES,这是生存配偶的权利。土地是八个人共有1/1,这和土地是8个人共有每人持分1/8是不一样的。在公同共有情况下,债权人是无法拍卖不动产(除非全体所有人都是债务人)。但是债权人可以代位诉请分割遗产,通常会主张依“应继份你这个CASE就是每人1/8,如果走到这个阶段是否可以主张剩余财产请求权,没想过,也找不到见解,所以不敢给答案。债权人诉请分割后就可以就债务人(就是A)持分部份进行拍这时共有人有一个很重要的权利“优先承买权”要行使这项权利请准备好现金,法院给的时间很短。土地法34-1条,没研究,不过觉得可行,但还是先得办继承登记,不如建议,拿钱给A,让他放弃继承的权利吧,先办遗产税,办完之后先办遗产税,办完之后继承人盖上印鉴章加印鉴证明,可以去地政事务所办过户了
作者: marsupials (目光如豆)   2015-07-10 15:48:00
其实就是A狮子大开口大家才不得不那么小心翼翼的可是他已经超过三个月还可以放弃继承嘛?
楼主: cape129 (cape129)   2015-07-10 16:25:00
嗯!!!修正一下用词,拿钱绐A,请他在遗产分割协议书盖章(不继承任何遗产)没有办理抛弃,就有继承权利,但可以不要继承任何遗产!就像剩余财产请求权,生存配偶不一定要行使一样的道理。如果价格谈不妥,就只有诉请法院对遗产分割,就是俗话说的争遗产啦,重点就是诉讼标的物是对全部遗产可以主张剩余财产,但不动产就如你所述就有二间房子,就会有二间房子形成持分。(当然在诉讼期间所有当事人可以协议达成和解。)不动产有共有人应可用土地法34-1条处理(不确定)要不也可以诉请拍以变卖方式分割共有物(共有人有优先承买
作者: marsupials (目光如豆)   2015-07-10 17:01:00
好的!谢谢cape详细的解答,清楚许多!马上报告长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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