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目前手边有一份工作续约的合约,
由于是私立学校(但我非正式老师or代理老师,较像学校职工,故不适用教师法)
加上主任的说法是“私立学校不适用劳基法”。
合约起迄日为:104/09/01-105/06/30
当中有一条写明:甲方暑假期间(七八月)若需要乙方,乙方务必配合,当天则以日薪支付乙方。
当下看到这条合约直觉是不合理,
因为你没有签下我的七八月,但却要我为你保留时间,凭什么?
问题:
这条合约是否可成立?
他叫我暑假去上班,我就真的一定要去上班?
我不去他是否能算我违约?
若能,那依据的法条为?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