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爷爷在五月中的时候过世,手上有一笔四分地的农地要给我们家与姑姑继承,由于家父已
过世,故由膝下三名子女共同继承,现在问题来了,这块农地是以前我爷爷用三七五减租
的方式持有,故地主名非我爷爷的名字
问题:
1. 具初步了解,如果我们四个继承了这块土地,就要有耕作之作为? 其权力为何?
2. 像这样的情况,能找代书协助处理吗? 须具备哪些资料,户政资料上能找到吗?
3. 继承的话,户籍需与我爷爷的户籍一致? 也就是我要迁户籍回老家?
4. 如果户籍迁移回老家,未来如果迁出,继承是否失效?
5. 如果我的弟妹无意愿继承,选择放弃继承,剩我一个人有意愿,这样继承有效力吗?
谢谢解惑。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