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本人在上周一至某私立高工报到担任行政职员,上班五天后觉得上班时数无法负担,
因为每天要上班12小时以上,假日也要无假无薪支援,像本周我就要上班整整7天...
于是在今天上班的时候,向组长与主任口头请辞,我说我8月有其他的工作了,
希望能够辞职,当然主管都有慰留,我说会再考虑一下。
然后我到人事室询问离职相关问题,人事室回应根据签订的契约,于试用期内离职,
需付惩罚性违约金(2个月薪水)。
契约中的该项条文为:
乙方签立合约书后,如因故必须离职者,应以书面提出,经校长核准后十天(工作日)为离职日,
办妥学校规定之离职手续后始得离校。未经上述程序离职者,即属毁约,即以日薪计酬
(月薪除以三十日计算),按实际工作日数给薪,并给付学校二个月全薪之惩罚性违约金,
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得离校。
问题:
1、目前我真的尚未接触到任何有个人资讯或机密的工作内容,上班12小时,大概有5、6小时是自己在看旧资料,
本来想说不合则离,早点提出离职对双方都没有害处,结果被告知我要付违约金,请问违约金是合法的吗?
我有爬了一些文,几乎都是在劳基法的基础下说惩罚性违约金不合理,可是我来报到时,学校是帮我保公保,
这样还能够适用劳基法吗?调解的单位还是劳工局吗?
2、这份工作需要保证人签名盖章并附上在职证明,我很害怕给帮我保证的阿姨添麻烦,
如果我用旷职的方式,是否会让阿姨受到违约金的处罚呢?
3、人事室解释前项契约条文中的因"故"必须离职,是因为生老病死不可抗力的因素才算数,
这跟我的解读故(原因,有原因的离职),有很大的不同,人事室的解读是正确的吗?
4、有朋友提议我干脆用旷职就好,因为我根本没有东西可以交接,这样就不需要去上班了,
或是真的直接跟他告,这样是对的吗?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其实我已经在国立的学校服务超过7年了,是因为搬家的原因而离职。
到现在才知道私人企业这么的可怕,因为在新学校还是个新人,尚未碰到任何可怕的业务,
还自行研究很多东西怎么办理,原来以为可以和平的分手,结果让我觉得受到威胁TT
不懂为什么我都无心在那边上班了,还要硬留我3个月,要是我真的用旷职之类的求离开,
这样不是很难看吗?学校征才的讯息到现在依然是一直贴在人力银行的啊!
唉~我这次学到很珍贵的教训了,我个人是偏向息事宁人,乖乖做满试用期,但对上面的问题还是充满不解,
感谢各位前辈朋友的解惑,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