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私校职员试用期未满离职,需付违约金吗?

楼主: oceaning (阿呆)   2015-06-29 20:19:40
事实经过:
本人在上周一至某私立高工报到担任行政职员,上班五天后觉得上班时数无法负担,
因为每天要上班12小时以上,假日也要无假无薪支援,像本周我就要上班整整7天...
于是在今天上班的时候,向组长与主任口头请辞,我说我8月有其他的工作了,
希望能够辞职,当然主管都有慰留,我说会再考虑一下。
然后我到人事室询问离职相关问题,人事室回应根据签订的契约,于试用期内离职,
需付惩罚性违约金(2个月薪水)。
契约中的该项条文为:
乙方签立合约书后,如因故必须离职者,应以书面提出,经校长核准后十天(工作日)为离职日,
办妥学校规定之离职手续后始得离校。未经上述程序离职者,即属毁约,即以日薪计酬
(月薪除以三十日计算),按实际工作日数给薪,并给付学校二个月全薪之惩罚性违约金,
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得离校。
问题:
1、目前我真的尚未接触到任何有个人资讯或机密的工作内容,上班12小时,大概有5、6小时是自己在看旧资料,
本来想说不合则离,早点提出离职对双方都没有害处,结果被告知我要付违约金,请问违约金是合法的吗?
我有爬了一些文,几乎都是在劳基法的基础下说惩罚性违约金不合理,可是我来报到时,学校是帮我保公保,
这样还能够适用劳基法吗?调解的单位还是劳工局吗?
2、这份工作需要保证人签名盖章并附上在职证明,我很害怕给帮我保证的阿姨添麻烦,
如果我用旷职的方式,是否会让阿姨受到违约金的处罚呢?
3、人事室解释前项契约条文中的因"故"必须离职,是因为生老病死不可抗力的因素才算数,
这跟我的解读故(原因,有原因的离职),有很大的不同,人事室的解读是正确的吗?
4、有朋友提议我干脆用旷职就好,因为我根本没有东西可以交接,这样就不需要去上班了,
或是真的直接跟他告,这样是对的吗?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其实我已经在国立的学校服务超过7年了,是因为搬家的原因而离职。
到现在才知道私人企业这么的可怕,因为在新学校还是个新人,尚未碰到任何可怕的业务,
还自行研究很多东西怎么办理,原来以为可以和平的分手,结果让我觉得受到威胁TT
不懂为什么我都无心在那边上班了,还要硬留我3个月,要是我真的用旷职之类的求离开,
这样不是很难看吗?学校征才的讯息到现在依然是一直贴在人力银行的啊!
唉~我这次学到很珍贵的教训了,我个人是偏向息事宁人,乖乖做满试用期,但对上面的问题还是充满不解,
感谢各位前辈朋友的解惑,谢谢大家!!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5-06-29 22:25:00
紧抓对方违法行为 用这个表示终止劳动关系 记得要留打卡等纪录;至于旷职,朋友是爱你还是害你? 请善用手上的好牌, 去研究下是否已经纳保?工时是否超时?是否有给付延长工时薪资?是否有交办超过预定工作事项等.对方是否已经曲解试用期定义?试用其相关规定早已删除,但试用期定义是该是评估劳资他方的状况,好聚好散的借口,且 这类合约应该有到期前离职的违约条款,不会只有该条,签约前不看内容的吗?
楼主: oceaning (阿呆)   2015-06-29 22:53:00
感谢您!!其实我每天都没有打到卡或签到退耶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有关离职的只有这一条而已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5-06-30 07:00:00
自己要蒐证喔 不然就是违约论断 金额是另外一件事情.
作者: z710382 (710382)   2015-07-01 16:42:00
依妳打的契约内容,对方只有要求未提前10日提出离职时,应负担违约金;换言之,妳只要提前10日提出离职即可。另,有关因“故”离职之“故”究何所指,就其文义尚难认定如此狭碍。
楼主: oceaning (阿呆)   2015-07-02 00:18:00
谢谢您的回复!!明天我会去劳工局问清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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