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民法继承篇施行法
第1-1条第2项规定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人于继承开始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能于修正施行前之
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但债权人证
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这个条文的要件看起来,你、妹、弟都符合
父亲逝于96年前、三位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应该是以所得遗产(零)为限清偿
但我也没有百分之一百肯定,还是建议多问几位律师,或请板友提供意见。
而且还有一个但书条款,但债权人证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引述《qoo27734266 (postgraduate)》之铭言:
: 目前家里三个小孩含我在内都唸大学了
: 但即将出社会的我 深怕一出社会 开始赚钱就被开始强制执行扣除薪水
: 因为在十一年前 大概民国93年(我14岁国二 妹12 弟10)
: 父亲突然过世
: 留有负债全部将近一百多万 都是跟银行借钱
: 且无留下任何财产
: 我妈是担保人 我爸过世后 银行转向跟我妈讨钱
: 母亲突然变经济支柱根本无力在负担利息
: 且当时她没有生存念头又听信亲戚说不必麻烦帮小孩办理抛弃继承
: 之后法院一直收不到利息 最后各银行将这笔债款卖给资产管理公司(好像专门催债)
: 而管理公司每年打电话催讨并且陆续不断寄出存证信函
: 法院也一直在强制执行我妈的薪水(因为要养我们 她干脆不把钱放银行)
: 而到目前为止最令我担心的事 存证信函里头附件一直提到我们小孩子的名字
: 说如果讨不到钱 就找我们弟妹拿
: 而且说的煞有其事
: 虽然目前我们弟妹银行帐户有一点几万元的存款 是都还蛮安全 没有被扣除的迹象
: 但深怕这只是放长线钓大鱼
: 是法院故意等我们出社会赚钱存上一笔
: 直接一次清偿...
: 光想着就很痛苦 当时年幼无知 根本不知道大人的事情
: 没有办理抛弃或限定继承
: 所以负债是要子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