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离职不小心拷贝到公司文件

楼主: a99 (好听叫总务,实际叫杂工)   2015-06-28 05:48:24
※ 引述《hyul (silence)》之铭言:
:前文恕删
因为要回的有点多,就直接回到版上了。
正常来说你前公司能提告的罪状只有
商业秘密法 第10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侵害营业秘密。
一、以不正当方法取得营业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为前款之营业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泄漏
者。
三、取得营业秘密后,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为第一款之营业秘密,
而使用或泄漏者。
四、因法律行为取得营业秘密,而以不正当方法使用或泄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营业秘密之义务,而使用或无故泄漏者。
前项所称之不正当方法,系指窃盗、诈欺、胁迫、贿赂、擅自重制、违反
保密义务、引诱他人违反其保密义务或其他类似方法。
的第五项“擅自重制”的部分。
这个案件基本上看公司的角度无意要跟你作和解,所以出庭是必然的事了。
会建议你将自己与前公司所作的流程以书面作个叙述。
出庭后向法官表示,自己是在无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下,不小心复制了公司文件。
在第一时间内有将复制用之随身碟交还前公司检查,并配合前公司法务至你私人住所检查
个人电脑之使用记录,并签署前公司所开立之不经意下载且无意外流资料之切结书。
以上发生的事情建议是以书面作记录之。以利出庭可上呈为证明。
大概的处理原则就是这样,主要是表明你是无意且不经意之作为。
剩下就是看公司有没有附带民事求偿跟法官心证喽。
祝你好运。 XD
作者: hyul (silence)   2015-06-28 08:35:00
感谢您的建议, 这些在笔录以及前公司附给警局的切结书里面都已经有描述到了。只有公司对合解的方式一直再变没有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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