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 旧制退休金请领争议

楼主: kulilin (myself)   2015-05-16 00:09:02
事实经过:
家母今年一月初入院治疗疾病,在接受为期五天的疗程后..骤然离世
霎那间 一个礼拜之间....留下惊愕的我们..
她在80年就进入任职公司服务,劳基法新制后有选用新制(新制我们已经申请)
该公司人资第一次跟我们说旧制退休金时.
告知依照算法
28个基数,依前六个月平均薪资算金额约180多万,
表示她会上签请示老板
但后来我们去公司谈,公司副总表示:老板说只能给我们89万
说我母亲并没有自提退休(妈妈已符合退休条件),所以"只给我们一半"
并暗示副总已经非常努力恳请老板才能给89万,
表示该公司有很多员工退休金争议都没有拿到退休金…再补充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我当天有拿出一个函令给他,如下,他说会请问一下老板告诉我们评估如何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七十六年十月八日台劳动字第五○一二号函
劳工在职期间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如其已符合自请退休条件,
雇主仍”宜”发给退休金,惟其可领之抚卹金优于退休金时得择领抚卹金。
副总当场就表示”宜发”,就是可发可不发,就说他会再跟老板请示
而后我们再打电话去询问,对方依然表示,就是89万
我们下周三会再去跟公司谈一次
问题:
1.北市府律师咨询时,建议说也许可以用 “民法1148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
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主张妈妈在该公司实际服务旧制,确实有”退休金存在”(金钱债权)的事实,
此说法是否真可让我们援用,表示因继承她所有权利义务,包含这笔事实债权
去跟公司申请这笔189万旧制金?
关于退休金,我们有查到其他函令
司法院七十九年六月八日厅民二字第四六一号函释,
劳工退休金请求权仍得扣押、让与。”
(2)市政府劳动处的承办人员给我这个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七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台怉劳动三字第○一○一八号函
劳工死亡时,如已同时符合支领退休金与职业灾害补偿费之要件,可择领其中较优者。
说从此点来说,好像能解释即便劳工死亡,劳工的家属也可以申请退休金
2.请问是否有曾看过类似退休金争议诉讼,但判决或解释是劳方有利的案例呢,
让我们星期三能增加更多论点去跟公司对话?
3.是否有建议相关法令或函示,让我们能引用来公司协商?
4.如果谈判无解,进调解委员会,我们有什么必要事项是要做的?
以及有什么会需要注意的吗?
若我可以找到立委或议员陪同调解,有用吗?
(可能会请我的律师朋友也跟我们一起去调解委员会…)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非常感激
这阵子实在觉得 突然失去妈妈已经有够难过
还要因为本就是她的退休金 跟公司斡旋
真的是 很二度伤害家属的心
想之前妈妈在医院 都还念念不忘要赶快出院回工作岗位帮公司做事
雇主却是如此心态.......
作者: ChrisBear (Lawyer)   2015-05-16 01:03:00
您应该要用继承人身分去申请劳资争议调解然后调解不成在转申请法扶
作者: llh117 (莲心)   2015-05-18 10:29:00
我是站在公司那边,其实就算是劳保老年给付也是这样阿!往生年资够领本人30个月,子女再请4个月,当事人本在等月退,我建议先把一次退45个月领出来,比往生剩34个月好,都癌末了.劳保都生前死后大小眼了,怎能怪私人公司.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5-18 18:09:00
个人认为 劳委会 76年那份文,有不同的解读方式...也就是跟雇主讲 "建议你们发退休金,免得劳工发现抚卹金高于退休金时,给你改请抚卹金,你就亏大了"而且,以这情况,建议去上裁判书查询相关案件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5-05-19 13:38:00
我觉得那仅为道德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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