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家母今年一月初入院治疗疾病,在接受为期五天的疗程后..骤然离世
霎那间 一个礼拜之间....留下惊愕的我们..
她在80年就进入任职公司服务,劳基法新制后有选用新制(新制我们已经申请)
该公司人资第一次跟我们说旧制退休金时.
告知依照算法
28个基数,依前六个月平均薪资算金额约180多万,
表示她会上签请示老板
但后来我们去公司谈,公司副总表示:老板说只能给我们89万
说我母亲并没有自提退休(妈妈已符合退休条件),所以"只给我们一半"
并暗示副总已经非常努力恳请老板才能给89万,
表示该公司有很多员工退休金争议都没有拿到退休金…再补充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我当天有拿出一个函令给他,如下,他说会请问一下老板告诉我们评估如何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七十六年十月八日台劳动字第五○一二号函
劳工在职期间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如其已符合自请退休条件,
雇主仍”宜”发给退休金,惟其可领之抚卹金优于退休金时得择领抚卹金。
副总当场就表示”宜发”,就是可发可不发,就说他会再跟老板请示
而后我们再打电话去询问,对方依然表示,就是89万
我们下周三会再去跟公司谈一次
问题:
1.北市府律师咨询时,建议说也许可以用 “民法1148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
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主张妈妈在该公司实际服务旧制,确实有”退休金存在”(金钱债权)的事实,
此说法是否真可让我们援用,表示因继承她所有权利义务,包含这笔事实债权
去跟公司申请这笔189万旧制金?
关于退休金,我们有查到其他函令
司法院七十九年六月八日厅民二字第四六一号函释,
劳工退休金请求权仍得扣押、让与。”
(2)市政府劳动处的承办人员给我这个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七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台怉劳动三字第○一○一八号函
劳工死亡时,如已同时符合支领退休金与职业灾害补偿费之要件,可择领其中较优者。
说从此点来说,好像能解释即便劳工死亡,劳工的家属也可以申请退休金
2.请问是否有曾看过类似退休金争议诉讼,但判决或解释是劳方有利的案例呢,
让我们星期三能增加更多论点去跟公司对话?
3.是否有建议相关法令或函示,让我们能引用来公司协商?
4.如果谈判无解,进调解委员会,我们有什么必要事项是要做的?
以及有什么会需要注意的吗?
若我可以找到立委或议员陪同调解,有用吗?
(可能会请我的律师朋友也跟我们一起去调解委员会…)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非常感激
这阵子实在觉得 突然失去妈妈已经有够难过
还要因为本就是她的退休金 跟公司斡旋
真的是 很二度伤害家属的心
想之前妈妈在医院 都还念念不忘要赶快出院回工作岗位帮公司做事
雇主却是如此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