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去年11/24,小弟遗失的笔电在ubike上被取走,小弟当下马上报警,但在12/x对方
(法国人)透过我的电脑与我联系(我的笔电当时处于睡眠状态),并顺利取回
之后由于课业繁忙及换手机号码忘记去销案
在今年4/28接到台北地方法院通缉书载明该员(法国人),已离境,认定该员已逃匿
故发布通缉。
看到这个我猛然想起还有这件事情,所以我马上去当初报案的派出所进行销案。
问题:
由于该案已移交地检署,虽然在警局警员告知我这样就可以了,同时我也做了撤告笔录及
录音录影签名,想请问大家是否后续我还有任何事情要做?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