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劳基法 第 30-1 条
三、二周内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条之限制。
问题:
法条中的二周的起始点计算怎么决定?
假设目前工作6天休息1天后,要立刻做12天在休息2天有无违反上述法条?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休息日后第一个上班日起算啊...这可以问你们公司的人事单位,他应该要知道
作者: v3su 2015-03-04 12:05:00
赞成楼上说法+1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3-04 18:13:00原则违反,但若因为公司工作特性,协议的话,应该可以阻却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3-05 18:35:00怕排假违反,就开劳资协议吧
如果你是劳方,你同意公司也不反对,本来就没有违法之虞如果你是资方,你排了劳工有意见这样就不行..差别在一个会水桶另一个不会....XD
要用这条前你要先确定你是公告指定的行业,不然还是每七天至少休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