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在网络上跟网友买了廉价航空的代金券(可以购买机票等同现金的券),
我买来没有使用因而再转手他人,
卖给我的人在买卖文上写使用期限是11月底。
我在转手他人时在买卖文上的期限标志把11月底改成11/30,
(我承认我没有求证这方面我也有疏失)
在11/11卖给了对方,然后对方到了11/29跟我反应票券不能使用于11/30的航班,
要我退他钱,不然他要告我诈欺。 (后来我跟航空公司确定了期限是到11/29)
我告知对方:“早已将票券卖给您,您没有及时使用并试用验票,也过了所谓的鉴赏期,
您现在向我追讨不合理。”
问题:
请问我这样说法是否成立?
对方也要负部分责任吧?
现在对方说要报警查我是否诈欺之虞
我应该如何处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