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去年还是前年去露天买了2000多元的东西
不料汇款后被诈骗,完全石沉大海
货物当然也没寄来
于是打了165,也被叫去做笔录
作完笔录很久后,觉得钱应该拿不回来了
也几乎要忘记这件事了
结果上星期五收到传票,诈欺案的
我是告诉人
然后要我去高雄开庭(上面写“准备程序”)
评估舟车劳顿、来回交通车资
请假请人代班损失、心情影响......
觉得这2000多元我宁愿放弃
实在不想为此劳心劳力
我的问题是想请问可以告诉法院我不想追究了,可以吗?
如果可以,该做那些事呢?
我这样子会被诈骗集团说我诬告吗?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