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九月收到县政府函 要我去卫生局药政科说明
说我六月份在网络上贩售的一罐维他命C 跟一罐曼秀雷敦AD软膏
触犯药事法 再细看是说我刊登"广告"
问题:
我只有转售各一罐多出来的 日本带回来的
并没有获利行为(卖价差不多就等于在日本的买价
只是不想要占空间而已 一定要罚那么重吗? (看网络案例都要三万以上
无法抗辩吗? 根本不知道这样子是违法行为
罚则要也要看事实行为吧! 我又不是专业卖家 没获利还要被罚这么重
会不会太过分了点吧?!
细看网络案例时 还有人说若被当成广告处理 最少15万起跳...
我无法理解这样子的法律真的是合理的吗?
我就要因为不知情 而乖乖被政府拿那么多钱?
我看发函给我的时间 等于是我上网po几天就被抓 这般有效率
为何不直接请露天通知警告我 强迫下架就好了
还是特地等三个月发函给我 要罚我钱?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