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弟今年上台北研究所,
原已签半年合约(7月到12月)已付3万的租金加上保证金一个月,
但因为新竹有研究所入学通知,遂想跟房东退组,但房东以契约上第七条
[租赁期间内乙方若提前迁离他处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个月租金,乙方决无异议]
硬扣租金,我已在网络上查过,其实与法令相抵:
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之成立):“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
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故无效,
所以我跟房东说,起码得要回3个月的租金(10月 11月 12月),
但房东赖皮说先退保证金,然后等到找到下个房客才能肯给一个月租金,
他说他手头没钱,全都拿去缴水电费,
我听到这边觉得这个房东根本就无诚信可言! 所以想做存证信函的动作
并讨回属于我弟的利益,
请问大大们:
问题:
1.我是否能讨回3个月房租,另外加上保证金?
或只有三个月房租?
2.我是否该立即寄发存证信函给房东?
证明此刻要求提前解决合约,因为我怕房东赖皮
3.房东一直推拖,所以我要硬一点直接采取法律途径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