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弟今年上台北研究所,
原已签半年合约(7月到12月)已付3万的租金加上保证金一个月,
但因为新竹有研究所入学通知,遂想跟房东退组,但房东以契约上第七条
[租赁期间内乙方若提前迁离他处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个月租金,乙方决无异议]
硬扣租金,我已在网络上查过,其实与法令相抵:
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之成立):“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
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故无效,
所以我跟房东说,起码得要回3个月的租金(10月 11月 12月),
但房东赖皮说先退保证金,然后等到找到下个房客才能肯给一个月租金,
他说他手头没钱,全都拿去缴水电费,
我听到这边觉得这个房东根本就无诚信可言! 所以想做存证信函的动作
并讨回属于我弟的利益,
请问大大们:
问题:
1.我是否能讨回3个月房租,另外加上保证金?
或只有三个月房租?
2.我是否该立即寄发存证信函给房东?
证明此刻要求提前解决合约,因为我怕房东赖皮
3.房东一直推拖,所以我要硬一点直接采取法律途径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你括号的那句话就是妳引的法条说的"法律上的原因" = =契约内容就是法律上的原因之一不是只有法条写明的才是妳九月说就是赔一个月退妳保证金和剩下3-1共2个月租金
押金没入,一个月租金做赔偿,人家也可以这样算,还有水电杂支未算喔…
另外不当得利就给无效的结果是怎样推的,一九七有无效的效果吗?
10 11 12月没租屋了,他扣留租金不算不当得利吗?抱歉,小弟不是法律的,只是就该文字上面的逻辑做见解
翻一下契约,看下有无提前解约规定,搞不好有一个月提前条款。
可是本来就该照着合约走了啊~"~你要全部拿回不太合理吧
违约在先,怎会变成是房东没诚信????房客违约,房东收违约金没有不当得利的问题唷
把契约书找出来重新看,先忘掉不当得利,何时通知房东也没讲,契约内容怎样也不说,就直接否定是哪招。
你们合约当初是怎么签的?退租多久前要提?你们何时提?你说的第七条是什么第七条?这些资讯都要先厘清
存信发的意义在哪?内容要怎样写?要不要先想想,不然干嘛浪费近百元。
今天讲要人家立刻拿钱给你,你以为每个人身上都随时带现金在身上吗?合约有约定退租要多久前讲吗?
书局的市售价版起码有三四版,ptt真的有神人知道你弟用哪个喔
若房东退还三个月租金,确切金额是多少??我个人是没那么有空可以将书局的版本条文都背下来
租屋退租目前大多习惯是一个月前告知,现在已经9月10日若照理来说,你们得租到10月10日....s姐,他的"已付3万的租金加上保证金一个月"这句有点模拟两可啊,三万有没含保证金得问清楚....
你今天告知房东,也得给人家点时间准备,建议你先请房东
压个时间,请他期限前退还未租的租金,若他期限到仍没退到时再说就好...一开始就存证信函,不见得比较好
作者:
MELOEX (MELO)
2014-09-11 01:03:00所以你连合约都还没看过就急着要告房东@@!
提早一个月不是指10月不租在9月说 是指提早30天以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