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民国60年左右,父亲的3个哥哥(总共生15个小孩)将平房改建成3层透天厝(土
地所有权人是祖母),因父亲已结婚生子,只有分配到其中一间房间,由于居住空间太小
,只好另觅住处,祖母当时有给父亲5万元,然后叫父亲写下抛弃声明书,可是声明书上写
的是8万元,父亲也没斟酌就签名盖章,直到民国73年祖母过世,民国83年祖父也过世,3
个哥哥也陆续过世,所以父亲于101年主动办理公同共有继承土地部分,也已办妥,父亲
想要分割持有,但兄嫂完全不理不睬,只好采取法院诉讼裁判,我们没有请律师,诉讼过
程中,3个兄嫂拿出抛弃声明书出来,说当年父亲已经将他的应得份卖给他们了,钱是她
们给的,但父亲极力向法官澄清,当时所抛弃的确实是居住的权利,钱是祖母亲手给的,
证人也说父亲没有拿到8万元的数字,时间经过太久记不清楚,结果最近判决,法院要父
亲将分割后的持分转移给她们
问题:请问这样的判决合理吗?父亲该如何争取上诉的机会,请给予我一个建议参考,诚
挚感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