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去年3月份在一间台湾在大陆开的公司开始
工作
公司有帮我保劳健保所以适用于劳基法
跟公司签了五年的合约
没有合约金只有续约金
在这期间内离职的话就要赔偿任职期间所有所得的一半
也就是每个月去掉一半的薪资
目前在中国常驻有一年多了
因跟公司主管个性不合及父亲在台湾生病
需要有人去照顾
所以确定请辞回台湾去照顾父亲
在公司任职的期间内加班没有加班费
及工作时间已超过劳基法的规定
两个礼拜总工作时数157小时
还有连续7天都在工作都没有一天休息
我还必须配合轮大夜班 (签合约时没告知)
这些超时的工作我都有保存打卡纪录
加班费是我离职后才愿意付给我
目前跟公司沟通从原先违约金40万降至20万但这金额对我来说还是很高
原本我想各退一步我出5万这样
但对方不太能接受
后来我寄存证信函给公司说明公司已违反劳基法,聘约书无效
最后公司寄给我存证信函要我五天内要付40万违约金不然要依法提出追诉...
因自己从来没被别人告过所以自己还蛮怕的
问题:
1. 请问这种合约书已违反劳基法还算有效吗?
2. 请问下一部我该怎么做?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