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ownslaut (我对友情没抵抗力啊)
2014-08-17 22:32:30前面有提问过
: 事实经过:
: 家父是社区管委会总干事
: 大厦门口为一般骑楼
自来水厂进入本社区管线之接口
为一维修孔
: 有人称他在此跌倒受伤提告本社区需负责
管线是自来水厂的
不过地面是社区对外公共骑楼
: 狮子大开口要高额赔偿金
: 社区不能接受故管委会被告
: 问题:
有去谈和解,但是和解金谈不拢
此案类似moble01上的这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811011&p=1
想请问
如果检察官真的起诉过失伤人了
此时再和解
是否在法官那里就可以双方已和解不判刑?
※ 编辑: ownslaut (111.240.207.225), 08/17/2014 22:4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