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以下是我和服务单位(嘉义某医院)签的契约书
http://ppt.cc/9nXc
http://ppt.cc/OGkj
http://ppt.cc/WivD
http://ppt.cc/fdNT
http://ppt.cc/sXLU
http://ppt.cc/HlYp 离职通知书
http://ppt.cc/H69a 违约金收据
因某些原因决定离职,由于服务已超过三年,所以需要30日前通知。
我于今年7/18(五)告知主管,他说要我7/21(一)再写离职书。
我顺便顺离职书上的离职日期要写8/21吗?他跟我说写8/15即可。
结果昨天(8/15)办离职时,医院说我没有遵照30天前告知离职的规定,
并罚我违约金,我只好用特休把它补掉了。
另外,我的合约是到104/03/28,所以是提前解约,
依契约书第五条写到如于应服务期限届满前离职,须赔偿六个月的签约金。
这条违约金是“医院支付我培训(含公假参训暨相关课程费用等)之惩罚性违约金”,
但我今年参加的培训课程仅花费一、二千元,却被罚六个月的签约金。
如果不付违约金,医院就扣着我的证照不还我,
因为我8/19就要到新的医院就职了,只好先付给他。
问题:
1.因为我是依主管说的日期填写,并没有违反未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
医院是否不应该罚我违约金?我用特休把这件事解决了,能够把特休要回来吗?
(没请完的特休可以换成薪水)
2.契约第五条是否合理,我有机会把已缴的违约金要回来吗?
3.我应该到哪个单位申诉?是劳委会吗?
由于我新的工作8/19(二)就开始了,仅剩周一一天可以解决,
来得及解决问题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