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你好,我在101/5/9被ATM诈骗29961元和游戏点数8000元,接着在103/8/6收到法院传票,
要求本人选择出庭陈述意见或书面陈述。
问题:
1.因为我住台南,而开庭在台中,由于平日本人需上班,请问我应该请假出庭或是书面陈
述即可?直接出庭陈述对于我取回失窃款项是否较有帮助?
2.请问要如何使被告交还失窃款项?是否可连带求偿精神方面之损失?于多久期限内还?
要是被告没还我该怎么处理?请问是否有详细流程或是案例可以分享参考?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