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A女跟B男在交往期间共同饲养狗C与狗D
因为A当时未成年,所以两只的芯片都是B的资料
(狗C为共同购买,狗D为捡到的流浪狗)
后来两人分手了,但因B服役期间营区无法饲养,所以暂由A饲养
交往期间A有向B借款数万元,B提出A饲养期间的费用与欠款互相抵消
因B深爱狗C,每个月会有个周末带狗C回来,过完假日再送回
也曾骑车带狗C到台中旅行、台北的宠物公园玩,更会买衣服、罐头等
虽然服役期间逼不得已,但只要有时间就会带狗C出游
像是过年之类若有较长的假期也会带狗C回家
A曾在某次争吵中提出请B带回狗C后从此不要送回
无奈因B服役中无法饲养狗C,所以暂时无法带回饲养,必须等到退役后
因B深爱狗C,曾经提过退役后自己带回抚养,狗D则留给A
后来A则抱持反对态度,认为两只她都要,所以想与B轮流抚养(如几个月一次)
虽然目前都在北部,但B以后有可能到南部工作
希望可以把狗C的归属权弄清楚,只由一位主人抚养
问题:
B为芯片的主人,A在分手后已成年但也未转移芯片
B因不得已的原因(服役)所以将狗给A饲养一年,
请问B退役后有权力将狗C要回吗?还是A有权力不将狗C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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