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日前去一间停车场停车,因不慎遗失票卡,除了停车费外
场方还跟我索取了500元的工本费,当下为了离开,我有给他
后来我申请消保官,在今天召开了调解委员会
消保官认为,成本50元左右的磁卡,却要收取500元的费用
即使停车场方在磁卡、入口处、缴费处都有明显公告
但仍违反消保法第十二条,显然对消费者不利,因此认为契约无效
后来停车场老板也愿意跟我和解,仅收取100元费用,退还我400元
不过我将此经验po上网分享,有人认为这只是停车场不愿意打官司
要是上了民事法庭,结果将会大不相同
问题:
我想请问的法律问题是,像停车卡遗失的“工本费”
究竟上了民事法庭,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呢?
或者说,一定金额内的是站得住脚,超过限度是不行的?
又或者说,只要有公告,在法律上就站得住脚,与金额无关?
如果是后者,那停车场订5万、50万也都可以吗?
虽然我的问题已经解决了,不过仍想探究,这案件在法律层面上的问题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