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目前法规,当事人同意仍然不可以蒐集、处理及利用
劳工之“特种个人资料”(医疗病历、前科等等)
但基于职业安全卫生法,雇主有义务帮劳工健康检查部分则不在此限。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规定
有关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不得蒐集、
处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且有适当
安全维护措施。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医疗、卫生或犯罪预防之目的,为统计
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经一定程序所为蒐集、处理或利用之个人资
料。
前项第四款个人资料蒐集、处理或利用之范围、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
办法,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法务部定之。
另外,立法院目前有修正草案,本条未来可能会增列“当事人同意”,
届时如果修法通过,那公司就可以蒐集、处理及利用特种个人资料了,
,一并叙明。
※ 引述《w55007 (恩)》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最近要到新公司报到
: 是上市的大公司
: 有签署一份个人资料蒐集同意书
: 问题:
: 想请教这个调查可以调查到多细
: 所有的保险 就医 纪录都可以完全查到吗
: 包括动过的手术等等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