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在我阿公底下儿女 有三位姑姑两位伯伯(一位是本人爸爸)
其中三姑姑因行为不良(吸毒.偷窃.赌博.etc...)
为家里带来很大的负担和麻烦
也因为欠债的问题 在前年有要我阿公尽快分遗产
在我大伯知道后 并尽快请阿公把四块地过户给他和我爸 为保祖产不被卖掉
其中三块地已经过户 剩下一块是我三姑姑现在为躲债住的地方
问题:
在高中公民课有学过遗产特留分的课程
想问各位 在阿公生前过户的三块地 是否会纳入特留分计算范畴中?
如果不是 那最后一块地是五位兄弟姊妹共同继承的吗?
如果有立遗嘱 最后那块地是由我大伯继承 那一样会有特留分之问题吗?
抱歉问题有点多 烦请各位解答了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