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个资法中关于蒐集个人资料

楼主: IFRS (自我实现,爱人与被爱^^)   2014-06-19 21:14:32
蒐集、处理及利用,是三种不同样态的“行为”
而“告知”又是完全不同的意涵,千万不要混淆
我就直接打在下面
※ 引述《c615 ()》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在公家机关上班,当民众向我申办业务时,我必须查询民众资料,因此我们各项业务的
: 申请书都会有查询同意书,有时候会忘记给民众签名,其他人就会一直念说那很重要,现
: 在个资法很严格,我们没给民众签名就直接查会违反个资法。
: 问题:
: 我的问题是,没让民众签名就查资料真的有违个资法吗?因为我看法条中"个人资料之蒐
: 集系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是得免为告知,申请这
: 项业务,我们就要去查询他的资料,看是否符合资格申办,这样应该是属于公务机关执行
: 法定职务吧,虽然我不是公务员,但我也是代表公家机关在执行职务。
: 我的疑问是如果若未让申办民众签署同意,就迳行查询资料即是违反个资法吗?
签署“同意”这件事,还要看签什么要的同意
一、是要向民众“蒐集”个人资料,所以请民众填同意书?
二、还是告知个人资料保护事项,请民众填具已告知声明?
如果是蒐集的问题,法务部102年12月5日法律决字第10200683890号
及102年12月5日法律决字第10200683900号函略以:
查个资法并非硬性规定一律皆须签署同意书,如非公务机关基于劳工
行政(代码:114) 之特定目的且属人事雇佣契约等关系之蒐集、处
理(个资法第19条第1项第2款参照),则无须再得当事人书面同意,
即得为之;若无涉上开契约关系之其他个人及家庭资料蒐集、处理,
如无第19条第1项所定其他款项法律要件之适用(个资法第19条第1项
参照),则须得当事人书面同意(个资法第19条第1项第5 款参照)。
如果是告知又跟同意书弄再一起,法务部意见略以:
公司将告知书与同意书列于同一书面而未明显区隔,易造成员工混淆,
而为概括同意。为避免员工混淆,于执行个资法第 8 条之告知说明,
与同法第19条第5款、第20条第1项第6款需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而为特
定目的外利用等情形,宜于不同书面,或另于同一书面之适当位置明显
区隔为之,始为适法。
作者: opm (活着堆好积木)   2014-06-20 15:23:00
倒蛮怀疑您能赚到啥?
作者: qmaper (~卡片~)   2014-06-20 18:57:00
????赚啥赔偿
作者: shiva999 (guru)   2014-06-21 23:08:00
你是要赚什么?? 你几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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