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楼主: slimgirl8 (slimgirl8)   2016-05-23 17:46:07
※ 引述《DMP5566 (Dark Moon Princess)》之铭言:
: 大岚 黑洞 手札抹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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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你以上所说的是什么 @@
: 懒得跟不合逻辑的人辩论
: 你觉得是就是吧
: 反正我说的是实际存在之証据还有已经存在之法条适用原则
: 而你说的是non-general vector space才存在的逻辑规则
: 影射什么的说到哪一个法院都不会有人承认
: 要告欢迎 我等著收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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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要告你呀! @@
: 盖5张卡结束这回合
: ※ 引述《slimgirl8 (slimgirl8)》之铭言:
: : 判决文有说呀!请见:PttLaw #1MNweWIs
: : 根据判决文的叙述,当时的检举版版主的确是渎职呀!
: : ^^^^^^^^^^^^^^^^^^^^^^^^^^^^^^^^^^^^^^^^^^^^^^^^
: : 你不要一直搞错!那个案件我没有寄大量信件!
: : 不要再提大量了!这样会有不同认知上的差距.请讲确切的数字!
: : ^^^^^^^^^^^^^^^^^^^^^^^^^^^^^
: : 我本来就没有在侮辱,若你觉得有,请明确提出我侮辱了任何人什么.
: : 这个有认知上的差距
: : 我太习惯玩推特了
: : 我ㄧ边处理其他事务,然后想到什么就发表出来,文风都是很短这样
: : 其实我当时或许可以考虑把要私信的想法整理在一篇
: : 但我提了,我太习惯玩推特了,改不过来,就想到什么发表什么
: : 请不要一直提信件数目有"七"封,那七封都是在邻近的时间点寄的
: : 我就想到什么就寄出去,就是一定要把我的想法让对方知道这样
: : 没错呀!你去查法律实务!邻近的时间点所寄的信本来就是视为一封!
: : ^^^^^^^^^^^^^^^^^^^^^^^^^^^^^^^^^^^^^^^^^^
: : 你指的第五条版规是?本人愿闻其详.
: : ^^^^^^^^^^^^^^^^^^^^^^^^^^^^^^^^^^^^^^^^^^^^
: : 你不该这样影射!你这样就离题了!
: : 你应该是我明确有了这样的行为后,才能提及相关法条~
: : 你这样的确有妨害我名誉之嫌喔!
: : 复权还要等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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