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人ID:BK201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LLsolo
(b)文章编号:
检举 文章代码(AID): #1KSS4_zP (Violation) 附件一
证据 文章代码(AID): #1KSS5Ps4 (Violation) 附件二
判决 文章代码(AID): #1KU83WZk (Violation) 附件三
3.欲申诉之判决︰
附件三
4.不服理由︰
1.本人回信给 附件一 之申诉对像 godbirdman 时,已于信中明确提出:
“此事已结案 请勿再来信打扰”,该员就不该再继续来信。
这种案例,在 longbow2法务 任职于 Violation 时,已有诸多判例,
不论违规者回信数量的多寡、或信件内文字数的多寡,longbow2法务
的裁定标准,皆一律视为“明确之骚扰行为”;故不知为何在此次判决,
裁定标准会变为:“"一" 封 "字数不多" 的 "骚扰信",并不算骚扰信。”
2.实习法务 LLsolo 在其他判例表示过:
另依本板早期判决先例( #14xM0aHS 案判决):若当事人以明示拒绝和他人
通信、对话、对谈,(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与其对话或以加入坏人名单作
为判断基础),之后若行为人再继续以信件或水球、对谈即可该当之该款之
骚扰行为。
这代表实习法务 LLsolo 了解骚扰之标准为:“当事人明示拒绝和他人对话”。
但他对于 Violation板规第二编第一章 二、其他违规行为 一之3:“以超过一
定数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解读,其裁定标准与往例却不同。
参考其 附件三 之判决内容:“本案所检附之证据,明显未达到规定之一定数
量,因此本案予以驳回”,应可视为实习法务LLsolo 之裁定标准为:“须有大
量信件、或信件内文须满足一定字数”。
本人想问:“需要多少信件才会判为"大量"?需要多少文字才会判为"大量"?
标准为何?理由为何?”
该裁定标准与往例不同,本人已经明示“请勿再来信打扰”,之后再收到信,
就应属“骚扰信”,不应以信件数量多寡做为裁定标准,以上为不服之一。
更何况违规信件内文之“无能”二字难道不算具争议性、骚扰性之文字吗?
本人原本欲等待该申诉成功后,再申诉“站内信辱骂”,结果却在第一关就
铩羽而归,被裁定为“申诉无效”;无能二字,其贬意比“低能”二字更甚。
若未就其内文之性质做评判的参考,单单只以信件、文字数量来做为其裁定
标准的话,着实感到客观性不足,以上为不服之二。
希望类似案例之裁定标准,能符合以前判决之裁定标准,以免使用者因标
准不一而无所适从。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文章代码(AID): #1JLoEmVF (Violation) 附件四 就算对方只寄一封信
文章代码(AID): #1JZ2Ve_J (Violation) 附件五 法务longbow2亦视为骚扰
文章代码(AID): #1IxIUxWp (Violation) 附件六 就算对方只寄一封信
文章代码(AID): #1Ix-iK4f (Violation) 附件七 法务longbow2亦视为骚扰
使用者 camry2006 于 Violation 板,申诉过很多相同案例,
骚扰信只有一封亦裁定为骚扰之判定共有五例
为不使板面杂乱,本人仅提出二例做为辅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