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 PttLifeLaw 板 判决

楼主: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2014-11-22 01:45:43
原判决加重部分撤销,
改判水桶一个月,
由本板执行。
理由:
生活法律板置底文,
以及先前过往之管理方式,
对于他板事务严格规定不得带入该板讨论,
本板认为,
应有其必要性。
故其置底公告要求若涉及他板法律纷争,
应将可资识别之文字删除。
涉及其他使用者,
也劝导使用者多利用代号。
本板认为,
对使用者而言,
应可了解板主之用意。
申诉人主张其本意并非将他板纷争带入生活法律板,
"自觉不是带来吵",
因此主张不应遭水桶处分。
本板认为,
或许申诉人的确本意不是将他板纷争带入生活法律板,
但此部分的主张却难以证实。
重点应在于,
一般人阅读了申诉人之文章后,
是否认为这有可能会把他板纷争带入生活法律板。
本板认为,
的确有此可能。
申诉人在生活法律板将新闻连结 PO 上,
该连结报导及为本站特定看板之纷争。
纷争当事人之姓氏、涉及的看板均无毫无遮蔽,
一般人的确可能认为,
此将会将他板的纷争带入,
因此,
即使申诉人主张其本意并非如此,
板主之认定亦无明显瑕疵,
应予以维持。
又板主认为,
此类事件并非生活法律问题,
此部分或许有疑义,
就本板阅读申诉人之原文,
的确看不出这是申诉人自己所遇到的法律事件,
也看不出此是友人请申诉人代为发问之事件疑问,
故板主之认定亦无明显瑕疵。
惟本板认为,
板主处申诉人水桶时,
基于申诉人为群组长,
故加重至三个月水桶,
此本板认为并不适当。
首先,
此案件并非已经激起重大纷争,
且无其他事证证明申诉人乃刻意制造纷争,
应无加重至三个月之必要。
又申诉人乃初犯,
发文之内容亦属平和,
了解其争议对多半使用者应有所帮助。
应有减轻之理由。
申诉人担任群组长与本案并无关系,
无须仅因申诉人担任群组长就加重其处分,
何况申诉人担任板务部之群组长,
并非担任本部(法务部)之组长,
其来到法务部生活法律板,
就是一般使用者,
本板实在无法认同板主加重之决定。
尤其板主回信应就事论事,
回信中有"没看板规就没看理由一堆群主长当成这样?"
如此之语句,
本板认为板主亦尚缺斟酌。
承上,
本板认为申诉人违反二板规,
基于其初犯,
且文章内容用字平和,
内容对阅读者有所帮助,
应合并处一个月即为已足。
故予以改判,
并直接执行。
另亦建议,
未来若有证据证明多数使用者希望看板风气更加开放,
或许板主也可以考虑开放讨论之范围。
法务 longbow2
※ 引述《ganbaday (低调)》之铭言:
: 1.申诉人ID: ganbaday
: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 (a)作出判决者:depravity
: (b)文章编号:已删除,文章内容会另行转录
: 3.欲申诉之判决︰将转录
: 4.不服理由︰
: ================有两条之第一条===============
: 该板板规如下 引用自 << [公告] 版面相关贴文规定(8/2补) >>
: ~~~
: 11.有关于非生活法律问题、他版事务纷争、滥用公告、张贴广告、脏话、不雅话语(包括
: 但不限于猥亵、诅咒、骂人话语),政治文、违反PTT站规以及违反板规或经警告后仍
: 再次不听劝之文章,经版主审视过依情节轻重会给予警告、删文、水桶、劣文等处分。
: ~~~
: 该条解释如下 引用自 << [公告] 常见违规宣导(为经验谈与举例非全部样态) >>
: ~~~
: 一、“他版事务”即将他版事务带来本版继续争吵,倘在他版
: 遇有法律纠纷而前往本版询问时,请务必在文章标题及内
: 文间将可资识别之文字去除,用代号或是其它文字代替。
: 又来询问问题请针对问题内容,不欢迎把他版文章标号那
: 些带过来,这是要回答的人自己去看,还是把他版事务带
: 过来吵,不论理由为何,本版都不允许。
: ~~~
: 这与版主来信中所写的【常见违规宣导已明示不得PO出他板版名】
: 显然在字面上就有非常大的不同 (禁止贴出任何版名干嘛不直接写清楚呢Q_Q)
: 我的文章,从前后文,想讨论的点很明确是在【众多法官们的想法到底是A方或B方多】
: 开宗明义第一行就讲想看看有没有人比较多经验(比较擅长搜集判决结果之类orz)
: 先举例统神碰到的法官,是A论点。
: 然后再举生活法律板网友举的例子,以及自身亲友例子,是B论点如下。
: ~~~
: 但为什么身边的朋友都没有碰到这么赞的法官,=______________=
: 明明是那种,指著ID骂的,不是推文无法证明是谁的喔,法院给的理由却是...
: "网络有“匿名性”之特征,一般社会大众无从仅以网络帐号得知其背后使用人之
: 真实身分....(中略),已难迳认真实生活中原告之社会评价有何招致减损之危险"
: ~~~
: 很显然是抱怨生活中的例子是B论点根本没天理,哪有骂ID不算骂的orz~
: 发文目的是希望生活的案子能往A论点方向发展(骂网络ID=骂人),寻求多一点例证。
: 转贴时我就翻版规,就是因为自觉不是带来吵,因为我的重点完全在生活中的案子,
: 我也完全没提这案子是哪来的(发生在别的网站),压根不是在别板纠纷而来,
: 也没有从他板带任何事,更没有继续争吵(文章超和平阿,只是对B论点哭哭而已)。
: 我干嘛隔了这么久去炒冷饭... 好几个月前我自己都还禁止别人炒的东西,
: 这完全不可能有动机阿。毕竟从规定看来是需要动机支援的,无论统粉/统黑,
: 或者反串的,意图都是看得出来的,而我文章明显重点都在后面的问题,前面只是举例
: 如果要将那些长长的规定,解释为"只要提到板名都禁止",我认为太牵强了。
: ================有两条之第二条===============
: 板主说另一个违规点是: 不属于生活法律范围。
: 而从上面"法院给的理由"该句,就能明显看出这当然是身边碰上的事情了...
: 就是因为身边碰上了,觉得不合理才去找知名例子,只是又爬文爬到更震惊的反例
: (生活法律板网友举的例子),所以更疑惑了这样,但出发点还是因为身边的例子呀~
: 也才会因此抱怨倒楣碰上B论点的法官,打上长长的无奈表情符号
: =============================================
: 再者,我认为我去信的态度从头到尾不酸不呛,我无法理解版主回信何需如此酸,
: 我确实认为置底写的意思与信中说的"不得贴出版名"完全不同,意见不同而已有必要吗?
: 毕竟带事情去其他板吵,这不正是法务部、板务部都讨论过,很清楚的纠众闹板模式,
: 怎么会跟"PO出板名"相等呢,我是真的不这么认为,并不是在凹,
: 凭什么意见相左,就可以酸别人群组长怎么当的?
: (禁止讨论他板事务的板不少,没有PO出版名就算的,我不觉得我对规定文字理解有误)
: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 如下转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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