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兴讼 夺得“点胶针头结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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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21:19
大立光上市时间不过18年,就能蝉联股王长达6年。(资料照)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光学龙头“大立光(3008)”主张拥有“附挡块之多针点胶装
置”新型专利权,但遭男子卢建中举发“不具进步性”,智慧财产局审议后决定撤销专利
,大立光不满,提起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13日判大立光胜诉,全案确定。
本案源于在大立光工作的邹博丞、谢炘颖、朱威丞、翁宗震4位工程师2011年间跳槽至“
先进光(3362)”,先进光遂向智慧财产局申请“点胶针头结构”、“遮光片送料机构”
等专利,2012年获准;大立光不满,认为先进光涉及窃取7起营业秘密,兴讼求偿15亿余
元。
智慧财产法院2017年间认定窃取营业秘密成立,判大立光拥有“点胶针头结构”与“遮光
片送料机构”的新型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没想到在这之前竟然出现了一位不知从何而来
的男子卢建中,举发“点胶针头结构”新型专利不具进步性,要求撤销专利,智慧财产局
审议后,2017年决定撤销。
有趣的是,先进光未对这个处分提出异议,大立光则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智慧财产
法院发现卢建中2013年到2015年间在台湾并没有薪资所得纪录,且从高雄频繁入出境,并
非离住家较近的台北,显然是为了举发专利的人头,2018年判大立光胜诉,撤销原处分,
要求智慧局另为适法处分。
卢建中与智慧财产局不满,提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专利权存续期间内,原则上任
何人均得附具证据向智慧财产局请求撤销专利权,惟专利举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公众审查
,举发程序应由专利权人及举发人进行攻击防御,专利权人不得“自己举发自己”,如专
利权人自为举发申请,专利专责机关应不予受理。
最高行认定,本件举发案实际上是先进光委托长宏事务所办理,卢男只是人头,而先进光
是专利权人,基于不得举发自己的原则,智慧局依法不应受理。最高行评议后认为原审判
决无误,维持原判,大立光胜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