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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一章
1.4 审查注意事项
(1)说明书之记载必须明确、易懂、不矛盾,原则上应使用发明所属技术
领域公知或通用的技术用语,避免艰深不必要的技术用语。对于新创
的或非属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所知悉的技术用语,
申请人得自行明确的予以定义,经认定其并无其他等同之意义时,始
得认可该用语。若技术用语本身在其技术领域中已有其基本意义,则
不得用来表达其基本意义之外的不同意义,以免产生混淆。
(2)说明书应用中文记载;惟在不会产生混淆的情况下,对于该发明所属
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所熟知之特殊技术用语,如CPU、PVC、
Fe、RC 结构等,得使用中文以外之技术用语。技术用语之译名经国
家教育研究院编译者,应以该译名为原则;未经该院编译或专利专责
机关认有必要时,得通知申请人附注外文原名。对于数学式、化学式
或化学方程式,必须使用一般所使用的符号及表示方式。说明书、申
请专利范围及摘要中之技术用语及符号应一致。
本人有碰过类似技术特征命名的问题
客户硬是用命名来表现元件特征
不想对元件内的结构做定义
曾经有用这段来表达自己的立场
原文中没有说A元件到底具体命名了什么
不知道情形是否相同
不过
看你的样子好像是IF PE(?)
IF PE普遍来说都有专业的嘴砲训练
看能否用这段
重新组合文字硬ㄠ过去吧
在智慧局案量成长率不是那么漂亮的情形下
个人觉得
申复中只要展现诚意而且说得好像有那么一回事
让双方都有台阶下
碰到说明书揭露的问题
应该会比其他国家好说话
※ 引述《sank (SANKK)》之铭言:
: 本案请求项1中“A元件”为本发明之重要元件,经查相关记载于本案说明书[0010]、
: [0038]段,但未记载其元件结构及如何产生功效。
: 本发明所属技术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无法合理预测或延伸至本项“A元件”未有任何界定
: 之范围,本项发明无法为说明书所支持,应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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