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ank (SANKK)
2020-02-07 10:13:49本案请求项1中“A元件”为本发明之重要元件,经查相关记载于本案说明书[0010]、
[0038]段,但未记载其元件结构及如何产生功效。
本发明所属技术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无法合理预测或延伸至本项“A元件”未有任何界定
之范围,本项发明无法为说明书所支持,应予修正。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20-02-07 10:39:00就说A元件是本领域通常知识者已知的元件不用特别说明 并且附连结给他
作者:
PowerWave (-----------------------)
2020-02-07 11:19:00若真为很普遍的通常知识 也可以未附证据 单纯在申复中声明为通常知识有时候审查委员只是想要得到一个书面说法才发这个审查意见的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20-02-07 11:21:00美案的话就是2111.01 吵该名词有显然意思(plain meaning) 不用再定义 台湾应该也是一样的打法…
作者:
PowerWave (-----------------------)
2020-02-07 11:24:00不过你的个案看起来似乎只有揭露A元件的名称 技术内容都没有 这就蛮危险的把前案号码附上 看看能不能凹成通常知识了
作者:
jerico (靠北攻城尸)
2020-02-07 11:59:00怕AAPA,就把他小心的写在实施例本体就好了。
作者:
forman (forman)
2020-02-08 01:42:00没救了<改申请新型吧
说是公知常识可以依需求组合使用并合理预期效果就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