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方法请求项的侵权

楼主: goonshining (shine)   2017-05-06 10:21:25
常常遇到一种令人困扰的情境,
请求项的条件之一为 "在A状态下,执行B"
但分析时无法判断A与B是否有因果关系
实施例也没有说明。
待鉴定的技术会执行B,但不是因为进入A状态才做的(通常是因为整个方法中都在A状态下执行)
但在执行B时整个系统确实是处于A状态
请教各位先进都是如何判断?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7-05-06 10:46:00
要看您是专利权人、被告侵权人还是第三方鉴定单位 立场不同 重点自然也不同 XD小的认为 站在第三方立场 若没有不明确的问题 又无需判断可专利性 就会把专利范围假设有效下去做文义读取判断在上开例子中 小的认为落入范围的机会蛮高的
作者: forcomet (无暱称)   2017-05-06 11:10:00
其实要看怎么解释,a状态是一种触发条件还是只是一种状况描述,两者有不同的结果要怎么判断,就看实施例怎么写
作者: MrCAKE (Keep Working)   2017-05-06 11:16:00
没错,但常是卡在实施例与请求项的文字是一样的,无从界定又很难说有没有明确性问题尤其是在该步骤不是重点技术特征的时候记得之前上徐振康的课有特别在讲方法项的因果关系写法不过上完课就忘了@@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7-05-06 11:37:00
f大 说明书的实施例是示例 (非定义) 不能拿来限缩方法请求项的范围 范围应以专利范围的文字为准。 若有误请不吝提点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7-05-06 11:38:00
请求项没说一定要因果关系吧 可以单纯描述执行环境
作者: forcomet (无暱称)   2017-05-06 12:09:00
因为claim的文字字义解读可能有一个以上的解释想了解实际上所表示的意义,可以从实施例来看,了解发明人的意思特别是两个解释会影响侵权与否的时候,就更需要这样做,特别是针对你的角色是站在哪一方,这个好像叫什么内部证据之类的这个案子幸运的是实施例贴claim的文字,因此,如何解读就比较没有受到内部证据的限制,但是这种说明书(俗称的三贴法)是很糟糕的!如果撰稿者当初有考虑到这种不明确(这其实很容易察觉差异)在说明书就把多种可能性写上,今天对专利权人是 比较好的保障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7-05-06 13:38:00
内部证据优先 都没写就是用forsita对该词的理解来定义名词 而鉴定时 就是用一样的标准来判断有无文义读取 有误请不吝指正
作者: MrCAKE (Keep Working)   2017-05-06 21:37:00
步骤应无先后顺序,全部都是由PHOSITA对claim term的理解为基础。 内部证据优于外部证据,但没有顺序上的差别以上是指美国专利法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7-05-06 22:26:00
有啦 小弟念过的案例(手上不方便查)是说若内部证据己足以交代定义 则无需再参酌外部证据 是有优先级的
作者: MrCAKE (Keep Working)   2017-05-06 22:42:00
说顺序不重要的是Phillips案 不过CAFC也常有不一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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