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英国法院首件SEPs 权利金裁决案:Unwired

楼主: chunnitu (chunni)   2017-05-02 11:24:31
【情报】英国法院首件SEPs 权利金裁决案:Unwired Planet v. Huawei
http://bit.ly/2pRqVDr
本案(Unwired Planet v. Huawei, [2017] EWHC 711)
是英国法院首度讨论标准必要专利(SEPs)的“公平、合理暨非歧视性”
授权原则议题(FRAND),并就FRAND适用原则及如何计算SEPs合理权利金等问题,
提出多项见解,反映了英国法院对FRAND议题之看法。
2014年,美国一家专利授权公司Unwired Planet(简称UP),
在英国高等法院控告华为、三星及Google产品侵害6项欧洲专利,
其中5项专利,为2G GSM、3G UMTS及4G LTE无线通讯标准SEPs,
于2013年由易利信(Ericsson)所开发专利,并曾向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
提出FRAND授权承诺。Google与三星选择与UP及易利信和解,并支付和解费用及权利金,
故本案在庭审举行前,被告方仅剩华为。详细背景介绍,
可参见产业资讯室“英国法院判决三星及华为侵害Unwired Planet标准必要专利”一文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2300
2016年4月,英国法院完成两次庭审,
并确定EP 2,229,744(为4G LTE SEP)以及EP 1,230,818(为2G GSM SEP)
两项专利有效及侵权成立。因此,诉讼两造同意先行讨论市场竞争法律规定、
FRAND、禁制令及侵权赔偿等议题,具体问题包括:
UP所要求的权利金比率,是否符合FRAND原则?
原告UP行使SEP情形,是否构成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并违反欧盟市场竞争法律(欧盟运作条约第102条)?
原告UP是否依据2014年欧盟法院Huawei v. ZTE案判决所述要点,
来合理进行SEP授权协商谈判?
法院是否应就华为侵害SEP情形,发布禁制令?
2017年4月5日,英国高等法院就前述议题发布判决。
以下针对本案论理可概分为两大主题,当中要点,简述如下:
(一)FRAND及合理权利金计算
1.英国法院有权订立符合FRAND原则之授权条件(如决定权利金比率数字),
而非仅负责判断一项授权条件是否符合FRAND原则;
2.在英国法院,FRAND授权承诺是一法律上有效之义务,无需以市场竞争法律为依据。
标准实施人,可向SEP专利权人要求履行前述义务。
3.考虑到SEPs性质特殊,任何环境条件下,
只能有一种版本之授权条件,符合FRAND原则,
SEP专利权人并据此来向所有标准实施人履行其义务;
4.FRAND义务与市场竞争法律,两者界定不同;
不符合FRAND原则之授权条件,未必违反市场竞争法律,
除非SEP专利权人所要求之授权条件,显著高于合理范围,
例如要求极高权利金比率等;
5.以跨国公司企业为授权对象的FRAND授权,理当是全球性授权,
而非仅限于单一国家或地区;SEP权利金比率,可依据不同国家地区而有所调整,
例如在中国大陆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合理权利金比率,应低于欧美国家;
6.判断一项权利金比率是否符合FRAND原则的最佳方式,为依据SEP专利组合的价值,
来计算其基准比率。该基准比率,通常能够反映出合理数字,
不会因为专利权人或被授权人身分或数量等因素而有所变化,
致使小公司与大企业皆依据相同比率来支付权利金,
且能消除专利箝制等问题。
7.倘若可行,亦可透过比较不同授权个案,来决定FRAND权利金比率。
经由当事人谈判协商过程而得出之授权条件,通常也能够反映合理数字;
亦可以使用由上而下的方法,以SEP专利权人所持有SEPs之数量比例,
来套用在该标准的总权利金费用,然而此一方法,较适合用来验证计算结果。
8.FRAND原则中说明了“非歧视性”要件,这并非意味着,
不同授权个案之授权条件不能有差异,
例如,SEP专利权人提供某标准实施人低于基准比率之优惠权利金条件,
并不意味着对其他授权对象构成歧视或差别待遇。其衡量标准,
应在于前述差异情形,是否会扭曲获得授权当事人之间的市场竞争。
9.FRAND授权原则,并非一加诸于SEP专利权人之单方责任。
其不仅要求合理授权条件,亦要求合理协商行为及过程,
故标准实施人必须基于合理行为态度,来参与配合授权谈判,
不得拒绝接受授权,而SEP专利权人亦不得借故拒绝提供授权。
10.倘若标准实施人出具获得授权之意愿或承诺,则不应受到禁制令惩罚;
然若标准实施人侵害SEPs,且拒绝接受经法院认可之FRAND授权条件,
法院仍将就侵权情形发布禁制令。
11.谈判当事人在授权协商过程中,提出了不符合FRAND原则的权利金比率报价,
仍属合法行为,只要此些条件并未扰乱或妨碍谈判进行,以及并未阻碍最终合理结果。
12.承审法官认定,原告UP在协商过程中提出之其他授权条件,皆符合FRAND原则,
然而UP及华为提出之所有版本权利金比率条件,皆不符合FRAND原则,
并计算合理权利金比率如下:
(图一)
(二)SEP禁制令
承审法官同意给予原告UP禁制令救济,理由如下:
1. FRAND授权理当是全球性授权,UP有权要求华为接受全球性授权。
然华为仅愿意接受在英国一地获得授权,而不接受前述要求,
故认为华为无意愿获得FRAND授权之准备;
2. 原告UP在本案SEPs授权方面,虽具有市场优势地位,
但并未滥用前述地位,故未违反欧盟竞争法律,
原因包括:(1)并未在不适当时间点(如诉讼发起阶段)即主张禁制令救济;
(2)并未坚持华为接受全球性授权;
(3)并未借由綑绑SEPs及非SEPs方式来要求不合理权利金条件。
未来,禁制令最终听证会举行之前,
UP将再次提交由法院裁定的FRAND授权条件给华为,
而华为仍有机会接受该条件,来免除产品禁售之惩罚。
结语
英国高等法院FRAND议题判决,包括FRAND相关适用原则、
合理权利金计算、SEP禁制令等说明,未来将受到欧盟成员国法院所参考及讨论。
当中,虽有许多概念具有争议性,
例如FRAND授权条件只能有一个版本、
FRAND授权应当为全球性授权及“非歧视性”条件
并非要求不同授权个案之间不得有条件差异等,
然此些原则,大致上是合理的,符合现今美欧及中国大陆等国家法院及执法机关,
对于FRAND议题之见解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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