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撰写合适的请求项标的 提升专利损害赔偿

楼主: chunnitu (chunni)   2017-04-21 14:05:25
【情报】撰写合适的请求项标的 提升专利损害赔偿金
http://bit.ly/2oszpwD
撰写专利请求项保护标的,
需将具可专利性的技术元件应用于市场上下游
可能产生的商品型态或组合,纳入专利布局规划。
我国专利权分为发明、新型和设计三种,
其申请保护标的虽然各自有别(如下表),
但遭到他人侵害专利权时,都适用同一套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即具体损害法、差额法、所得利益法、合理权利金法,共计四种。
权利人可以选择最有利的计算模型,向侵害人求偿。
本文在探讨专利布局期间,如何撰写合适的保护标的,
尽可能提高赔偿金额上限,这在物品专利的保护上,尤为重要。
表、专利保护标的
上述四种损害赔偿计算模型,
原理是从侵害人或是专利权人角度出发,
尝试建构专利权人因侵害行为损失多少经济利益。
司法实务常见的计算方式为所得利益法,
将侵害人每次实施专利的可得利益(通常指毛利),加总而得。
以常见的物品专利侵权来说明,侵害人贩卖侵权品的售价,
扣除直接成本(即进货价格或制造成本)后,乘上总销售数量,
即为权利人可能主张的赔偿金额。
归纳公式:“(侵权品售价-直接成本)x总数量=被告所得利益=专利赔偿金”
由上可知,提高售价或是数量这两项变动因子,均有益于提升赔偿金。
然而,数量是诉讼上的举证问题,与专利布局无关,在此不作讨论。
至于提升售价金额的秘诀,在于增加专利请求项所囊括的“元件”数量,
此处所指的“元件”,包含但不限于具有可专利性的元件。
换言之,利用具有可专利性的X元件,搭配其他不具专利性的元件
(A、B、C…)组成商品(X+A+B+C…),商品亦具有可专利性,
即可提升侵权品售价。专利权人将自身具备可专利性的元件,
结合上下游可见的产品组合,撰写进专利申请范围同时保护,
即可增加侵权标的选择范围和求偿金额。
举例来说,具可专利性的机车引擎,和其他不具专利性的元件组装成机车,
机车亦会具备可专利性。假设制造商制造机车引擎的成本为3,000元,
贩卖给经销商为5,000元,经销商可转售下游通路8,000元
或是组装成机车贩卖70,000元。从专利布局的角度上,
就要考虑机车引擎发明,如何和其他元件组合搭配成机车等商品,
撰写请求项时应一并纳入保护。后续专利权人除了以机车引擎请求项,
对制造商或经销商等请求赔偿,亦可以机车请求项对经销商的组装行为主张赔偿,
等于是专利权人增加一种求偿方式,选择较高单价的商品求偿(在本例即为机车),
会有拉高损害赔偿金额的机会。
[注] 以上文所举案例系以我国为例,
但目前我国智财法院或许相关判例还不是很多,
值得后续案例再观察。若在美国法院就会被讨论权利金计算
基础是 patented portion (引擎) 或 entire market value
(整台机车) 两种方式;若 claim 标的 "机车" 只有引擎是新创,
其他机车零件都是先前技术,则美国法庭应该会以 patented portion 为计算基础。
然而,即便专利权人以上述方法完成专利布局,后续在诉讼实务操作上,
仍会面临两个难关:
法院采纳所得利益法是毛利的情形,高单价未必带来高毛利,
直接成本在不同产业和上下游不同位阶,未必都是下游商大于上游商,
专利权人需从售价、成本结构、侵权恶意程度选择被告,
并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涉及教唆、帮助或共同侵权,
以最佳化损害赔偿金额;
部分司法判决考虑到具可专利性的元件售价和组合商品售价,
会有价格上不小的落差,而这价格落差所产生的利益与专利权
保障范围无关,不应该归属于专利权人所有。
故法院计算赔偿金额时,有可能会考量该侵害专利占商品的整体贡献程度,
而额外乘上专利贡献率,降低被告赔偿金额。
从物品专利侵权的案例,相信专利权人会感觉到从专利布局到诉讼阶段,
藏有损害赔偿诸多不确定性。笔者期望专利权人从前端布局小细节的努力,
得以将研发果实具体发挥到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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