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行政院会通过“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部

楼主: chunnitu (chunni)   2017-04-24 16:06:28
【情报】行政院会通过“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http://bit.ly/2prDyFc
行政院会今(20)日通过司法院函送的“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由行政院与司法院会衔函请立法院审议。
据司法院来函表示,为因应民国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的公平交易法,
配合修正智慧财产法院(下称智财法院)管辖的范围。
并修正有关智财法院法官的任用资格、遴选、研习、迁调及改任等事项、
增订逐案约聘特约通译、提高违反法庭秩序之罚金数额、违法使用法庭录音、
录影之处罚、救济之规定,因此拟具“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该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配合公平交易法之修订,本法有关违反公平交易法第35条第1项关于第20条第1项、
第36条关于第19条第5款之上诉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均由智财法院管辖之规定,
自应删除。(修正条文第3条)
二、增订具律师执业资格者担任司法事务官期间计入其律师执业年资。
(修正条文第11条)
三、参酌法官法之相关规定,修正智财法院法官之任用资格、改任资格、
程序、在职研习、调派办事、遴选程序、法官年龄及研习等事项。(修正条文第13条)
四、配合第13条已删除甄试之规定,第1项略作修正,
并增加改任之规定,以符体例。(修正条文第14条)
五、因应法院开庭传译需求,明定应逐案约聘特约通译,
及约聘办法之授权规定。(修正条文第19条)
六、现行该法有关妨碍法庭秩序行为课以罚金之数额已不合时宜,
且为与法院组织法之规范一致,爰适度提高其数额。(修正条文第38条)
七、持有法庭录音、录影内容之人,不得散布、公开播送,
或为其他非正当目的之使用。违反者明定其行政罚及救济规定。(修正条文第38条之1)
八、明定本次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条文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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