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审查品质差议题正夯
想到一个问题 来请教一下大家意见 请先进们不吝指教提点
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不是行政处分? 还是只是单纯的观念通知?
若被认定是观念通知,那没行政救济程序,无法可管。 但若为行政处分呢?
司法院释字第423号解释,【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就特定之具体事件所为对外直接发生法律上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皆属行政处分】,【不因其用语、形式以及是否有后续行为或记载不得声明不服之文字而有异】【若行政机关以通知书名义制作,直接影响人民权利义务关系,且实际上已对外发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后续处分行为,或载有不得提起诉愿,而视其为非行政处分,自与宪法保障人民诉愿及诉讼权利之意旨不符】
审查意见通知书下来后,【逾期未复者,本局将依现有资料续行审查】,也就是意见通知变处分,其是否己符合上开后续处分的相关说明?若是 那 OA乱发就有可能会被当成是违法行政处分,似有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的适用?
注:公务员惩戒法§2:“公务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受惩戒:
“一、违法执行职务、怠于执行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
以上 请先进们不吝批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