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泰根塞研讨会有关优惠期专题讨论的结果

楼主: MrCAKE (Keep Working)   2014-08-07 06:25:45
泰根塞研讨会有关优惠期专题讨论的结果
发布日期: 103 年 08 月 06 日
日本特许厅(JPO)与国际智慧财产权保护协会(AIPPI)以及国际智慧财产权律师协会(
FICPI),于7月10日在日本东京共同举办专利制度调和化的国际研讨会(泰根塞研讨会)
,邀请来自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智慧局、使用者协会、及大学等专家,发表多场演讲及专题
讨论。研讨会系为讨论如何促进专利制度的调和化,以加深参与者思考如何调和专利制度
,并支持进一步的合作,优惠期亦为研讨会讨论的重点。
会后,JPO将有关优惠期的专题讨论予以总结如下:
一、 优惠期的期间
大多数的与谈人回答,他们赞成优惠期为12个月,另有一些与谈人,基于优惠期应该是一
个安全网的观点,认为应为6个月。再者,就优惠期本身而言,优惠期的调和化比期间的
长短更为重要。对于优惠期不应该存在,则是没有意见。
二、 适用优惠期的公开态样
大多数与谈人一致认为,优惠期涵盖的公开态样类型不应局限于国际展览会,应该允许更
多不同类型的公开态样。然而,在处理专利公报上,与谈人则是意见纷歧。
三、 优惠期起始日
大多数与谈人希望优惠期的期间计算应自申请案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算。这是因为在全
球提出申请案的使用者,无法使用优惠期,除非优惠期的起始日为优先权日(如果有主张
优先权)。另一方面,一些与谈人指出,优惠期的起始日应该是申请日。因为如果日期是
优先权日期,如果任何专利范围中的在先权利(prior right)未被核准,这些权利可能会
失去优惠期给予的保护,无法取得发明的专利权。
四、 强制性声明
大多数的与谈人,特别是在使用者当中,认为不应该强制要求申请人声明他们正主张优惠
期。原因之一是,如果申请人不能确认其发明是何时揭露的,最终会没有资格主张优惠期
。在另一方面,一些与谈人赞成强制性声明,因为优惠期应该是一个安全网,而且对于在
优惠期内提出申请案的第三人,不应增加其负担。
五、 由第三人揭露的发明
大多数的与谈人认为,如果发明是在优惠期间由第三人揭露,发明人所提出的专利申请案
应予驳回。
六、 调和优惠期制度的必要性
大多数的与谈人认为,优惠期制度应当调和化。然而,一些与谈人指出,在优惠期内的先
用权(prior user rights)也应予国际化的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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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些国际间对于grace period harmonisation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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