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大大
台湾专利有所谓的发明人、所有权人,这两个名词对应到大陆的专利规定名称是什么?
一样是称为发明人、所有权人?还是是有另外对应的名词?
不好意思,因为网络上查都是查到一堆新闻,所以只好这里寻求解惑。
另外
如果专利所有权人是A+B,那B要委托C生产销售,需要分钱给A吗(需要A同意)?
如果专利所有权人是A+B,B要自行生产销售,需要分钱给A吗(需要A同意)?
这对这假设的问题,想了解台湾规定以及大陆的规定。谢谢~
题外话
貌似有新闻说大陆打算限缩实用新型专利要结构上的改变才行,材质上的不算。
这样子的规定弄下去影响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