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小弟最近工作上遇到一个问题。
问了几家事务所,目前还在等美国代理人回复,
想问问有没有大大刚好有实务经验。
敝公司的美国案收到OA,这件美国案当初是主张台湾优先权(以英文本送件)。
本案就我处理过的案件来说算是不好答辩,因为看完OA整个觉得委员中肯啊 XD
后来花很多时间跟同事讨论才想出一个答辩方向,决定将说明书中的特征A加入Claim 1,
才发现特征A居然没有写在美国案中 Orz,只有一个图式勉强可以支持。
而台湾母案则有明确的用文字记载在说明书中。
综上所述,是否可以主张翻译错误或是用其他理由,
将母案的这一段叙述补到英文稿中,而不会产生new matter的问题?
之前版上曾经有一系列文章在讨论英文稿是直译 or 改写的优缺点。
现在想来格外有fu啊,这个案子的中英文稿我跟同事都看过,
看完一致认为两份说明书在架构上、用语上都明显不同,
但通篇看完就会觉得他们是在讲一样的技术,这样的改写有什么意义啊 (翻桌!~)
最后成为关键的特征A,居然是当初改写时被漏掉的小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