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
假设先前技术 "大致上" 是 A+B+C,其中C是先前技术还是新特征难以界定
一发明最佳(最完整的)实施是 A+B+C+D+E
claim 安排成 1. A+B+C
2. 1+D
3. 2+E
考量点是:独立项尽量写大,灰色地带也全包了、不要浪费。
有核准了就先赚到,没核准、或是事后被找到先前技术,再用附属项处理。
我想请教的是:
1. 关于独立项的策略:宁可写超过一些,这个观念是否正确?有没有什么要注意的?
更深层的担心是:审查委员很轻易的就准了,核准后才被举发反而难以修正。
2. 关于附属项的安排
第二项应该安排 +D 还是 +E?
哪一类特征应该被放在这个顺位的附属项?
如果两者都写当然最好,但是这样很容易权利项数目就快速增加...
3. 有没有什么重要的事、后果,是我疏忽没想到的
感谢各位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