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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klism (未登记法人)
2021-07-24 21:45:44【学生法院解释庭 解释第17号】
学生会长学生代表延任案
西元2021年7月20日
学生法官:吕胤庆(首席)、周庆昌、翁祯翊、
周冠宇、吴睿恩、曾维翎、李绍嘉、童昱文
(主笔)
▍解释争点
1. 于国立台湾大学发生重大变故,选举办理
机关无法办理符合民主原则要求之选举时,原任
学生会长与学生代表于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
规程(学生宪章)第7条与第14条所定一年任期
届满后,得否于依法选出新任学生会长与学生代
表前,继续行使职权?
2. 于原任学生会长与学生代表任期届满却仍
未能选出新任学生会长与学生代表之情形,学生
宪章第12条有关继任与出缺之规定应如何适用?
▋解释文
于国立台湾大学发生重大变故,选举办理机
关无法办理符合民主原则要求之选举时,原任学
生会长与学生代表仍应于学生宪章第7条与第14
条所定一年任期届满后卸任。此际,应依学生宪
章第12条第2项前段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议长代
理学生会长职务。
▋解释理由
一、程序部分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下称“学
生法院法”)第44条第1项第1款规定:“自治机
关或组织行使职权,于适用时产生疑义,或与其
他组织发生争议,或认其所适用之法令有牴触规
程之疑义”,得以书状声请本院解释规程;同条
项第3款规定“学生代表现有总额六分之一以上
声请,就其行使职权,适用规程发生疑义,或适
用法律发生有牴触规程之疑义”,亦得以书状声
请本院解释规程。
本件声请系由学生会长(下称声请人一)及
黄玮程等13位学生代表连署(下称声请人二),
分别就相同之声请标的,合并以同一份书状向本
院提出规程解释之声请。就声请人一所提出之声
请,应依学生法院法第4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审查
其声请合法与否;就声请人二所提出之声请,则
应依同条项第3款之规定审查,合先叙明。
声请人请求本院解释之标的,有下列两项:
1. 于国立台湾大学发生重大变故,选举办理
机关无法办理符合民主原则要求之选举时,原任
学生会长与学生代表于学生宪章(下称宪章)第
7条与第14条所定一年任期届满后,得否于依法
选出新任学生会长与学生代表前,继续行使职
权?(下称有关延长任期之声请)
2. 于原任学生会长与学生代表任期届满却仍
未能选出新任学生会长与学生代表之情形,宪章
第12条有关继任与出缺之规定应如何适用?(下
称有关学生会长代理规定之声请)
首先,就有关延长任期之声请,声请人一为
第44条第1项第1款所称之“自治机关”,且于7
月31日现任学生会长与部分学生代表法定任期届
满后,若尚未能选出新任学生会长与学代,则行
使其职权时适用宪章第7条将发生“原任会长得
否于依法选出新任会长与学生代表前,继续行使
职权”之疑义,其行使职权受学代会监督时,为
确认哪些学代仍具学代身分而适用宪章第14条,
亦会发生“原任学代得否于依法选出新任学代前
继续行使职权”之疑义,故声请人一针对宪章第
7条、第14条声请宪章疑义解释,应予受理。至
于声请人二,查现任学生代表共52位,本案中共
13位学生代表声请,故其符合学生法院法第44条
第1项第3款“学生代表现有总额六分之一以上”
之声请要件,且于7月31日后若尚未能选出新任
学生会长与学代,其行使立法权以及对学生会之
监督权、问政权而适用宪章第7条、第14条时,
亦会发生前述原任代表是否应于依法选出新任代
表前继续行使职权之疑义,故声请人二针对宪章
第7条、第14条声请宪章疑义解释,亦应予受理。
次就有关学生会长代理规定之声请,声请人
一与声请人二皆请求本院解释宪章第12条之适用
疑义,若于7月31日现任学生会长法定任期届满
后,尚未能选出新任会长,则声请人一与声请人
二行使职权适用宪章第12条时,皆会发生“如何
依该条规定确认应继任或代理学生会长职务之人”
等疑义,故声请人一与声请人二就此部分之声请,
应予受理。
二、实体部分
本件解释的产生,可以说是延续本院第16号
解释所处理之问题而来。第16号解释所涉及的事
实背景,是选举办理机关因为疫情而无法在宪章
第28条规定的选举期间内举办选举,因此向本院
声请宪章疑义解释,而本院则在衡量宪章第28条
有关定期选举之规定与第25条有关选举应符合民
主原则之意旨后,作成“于事实上不能办理选举
之情形,学生会长与学生代表之选举,得例外延
后办理”之解释。至于本件解释所涉及的原因事
实,则是前述“事实上不能办理选举”之情形延
续至接近学生会长与部分学生代表法定任期届满
之日,很可能于原任会长与部分学代法定任期届
满后,尚无法选出新任代表。在此背景下,声请
人就有关学生会长与学生代表得否延长任期之疑
义,以及有关学生会长代理规定之疑义,以宪章
第7条、第12条与第14条为标的向本院声请解释。
应先叙明者为,尚无法仅因本院于解释第16
号作成前述判断,就认为事实上不能办理选举致
新任代表未能于原任代表任期届满前选出时,本
院亦应将宪章第7条、第14条之“任期一年”规
定,解释为例外得延长任期。盖“延后办理选
举”和“延长原任代表之任期”之间并未有直接
关联,纵使例外容许延后办理选举,选举办理机
关仅须于7月31日原任代表法定任期届满前办理完
成,即无须延长原任代表之任期。详言之,之所
以作成容许例外延后选举之第16号解释,是考量
宪章第28条之选举期间规定与第25条民主原则于
特定情形下发生规范冲突,且别无替代方法能同
时满足不同宪章规范之要求,而在具体衡量后作
成例外解释。因此,于本件情形,亦应检视宪章
规范之间是否发生冲突,并经具体衡量后方能作
成解释。
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选,为反映民意,贯彻民
主宪政之途径(本院第16号解释参照)。其中民
意代表“任期制”之设计,更是透过任期届满即
丧失职权之规定,在法律制度上确保民意代表不
会于任期届满后假藉各种理由拒绝卸任,进而破
坏民主宪政之运作。同时,民意代表行使职权之
正当性来源系选民借由投票所为之定期托付,是
以一旦任期届满,民意代表即丧失继续行使职权
的正当性。宪章第7条与第14条分别明订学生会
长与学生代表之任期为一年,即为任期制之明文
规定。
惟,宪章设置学生会、学代会与学生法院之
本旨,在使各宪政机关发挥其应有之宪政功能、
促进学生自治之发展,不致因人事更迭而有一日
中断(司法院释字第632号参照),故维护各宪
政机关无间断之实质存续与正常运行,亦为宪章
规范之重要要求。于事实上无法办理选举致新任
代表无法在原任代表任期届满前选出之情形,若
严守宪章有关任期制之规定,可能导致学生会与
学代会因会长与学代之职务无人接任而陷入空转
。因此,有必要就学生会与学代会之情形,分别
讨论宪章第7条、第14条有关任期制之规定,是
否确与维护宪政机关正常运行之要求发生冲突,
以及是否别无其他合理妥适之处理方式。
就学生会之情形,针对学生会长出缺时之处
理方式,宪章第12条已有规范。宪章第12条第1项
规定:“会长出缺时,由副会长继任,至原任会
长任期届满之日为止”,基于副会长系由会长行
使其人事提名权而产生,应于会长任期届满时随
其卸任,且本项后段亦明确规定副会长继任会长
之任期仅至原任会长卸任为止,故于会长因任期
届满而卸任之情形,并无依本项由副会长继任之
余地。本条第2项则规定:“会长及副会长均出
缺时,由学生代表大会议长暂行代理会长,如距
原任会长任期届满之日四个月以上,应举办会长
之补选”,其中有关会长补选之规定,因其要件
为“距原任会长任期届满之日四个月以上”,依
文义可知系针对会长于任期中出缺之情形为规范
。惟,会长出缺尚包括选举办理机关恶意拖延选
举至原任会长任期届满后,以及会长选举于原任
会长任期届满后方被法院判决无效等情形。本项
后段有关补选之规定,仅系就原任会长于任期内
出缺之特殊情形进行规定,至于前段有关议长代
理会长之规定,则系宪章针对会长出缺所为之一
般性规定,藉以避免学生会因会长出缺而陷于空
转,进而危害宪政体制之有效运作。故,于事实
上不能办理选举致未能于原任会长任期届满前选
出新任会长之情形,亦有本条第2项前段规定之
适用,而应由议长代理会长之职务,至于议长代
理会长之任期,原则上应至会长出缺之情形结束
为止。
既然宪章对于原任学生会长任期届满后出缺
之情形,已规定应由议长代理会长职务,则于本
件因不能办理选举致不及于原任会长任期届满前
选出新任会长之情形,亦应依宪章第12条第2项
前段规定,由议长代理会长职务。此时,学生会
即不致于因会长出缺而陷于空转,是以并无必要
将宪章第7条例外解释为原任会长得于一年任期
届满后,继续行使职权至依法选出新任学生会长
为止。另就议长代理会长职务时,有关新任会长
之选举以及代理会长之职权范围等事项,“国立
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与“继任及代理条
例”均有详细规定,若行政与立法部门认为现行
法令之规定无法妥善适用于本次特殊情形,则在
不违反宪章之范围内,自得对各该法令进行修正
,并此叙明。
至于国立台湾大学发生重大变故,选举办理
机关无法办理符合民主原则要求之选举时,原任
学生代表于宪章第14条所定一年任期届满后,得
否于依法选出新任学生代表前继续行使职权之问
题,按学生代表出缺固无从借由代理之方式处理
,惟依宪章第14条规定,学生代表任期一年每次
改选半数,故于7月31日任期届满而卸任之学生
代表仅有全体学代之半数;换言之,于7月31日后
仍将有约半数之学生代表任期尚未届至,得以继
续行使学代职权。故,学代会并不至于仅因半数
学代任期届满卸任却不及选出新任代表,就陷入
空转而无法发挥其应有之宪政功能;此外,仅余
半数学代行使职权,虽可能出现部分学院完全未
有任何在任学代之情形,而与宪章第27条使各学
院均能于学代会获得席次之意旨未尽相符,惟学
生代表既系代全体学生行使职权,即使非属自己
学院之事务,亦可协助处理。综上,前述考量尚
不足以使本院对宪章第14条作成例外解释、使原
任学代得继续行使职权。若于7月31日任期届满
前仍无法办理选举选出新任学代,现任半数学生
代表仍应依宪章第14条于一年任期届满后卸任。
本院虽认为于事实上不能办理选举,致新任
代表无法于原任代表任期届满前选出之情形,得
以学代会议长代理会长职务,以及由剩下半数任
期尚未届满之学代继续行使职权的方式,维持学
生会与学代会之运作。惟,代理会长未经全校学
生直接投票选出,与学生会长应具有高度民主正
当性之宪章要求无可比拟;由剩下半数学代继续
行使职权,并无法反映最新民意,亦可能使部分
学院于学代会中欠缺代表。事实上,此等作法仅
为无法办理选举时之权宜之计,与宪章所要求之
民主宪政体制未尽相符,甚至,若于2022年1月
31日前仍无法办理选举选出新任代表,将使所有
学生代表均因任期届满卸任,届时本会宪政体制
之运作势必产生极大困境。故,若事实上不能办
理选举之情形延续至学生会长与部分学代任期届
满后,行政与立法部门于决定是否采行实体投票
以外之其他替代方案时,应将期间之因素纳入考
量,亦即无法选出新任代表之情形延续越久,行
政与立法部门越有应积极研拟、采行替代方案之
宪章义务,并此指明。
三、不受理部分
声请人一与声请人二另向本院声请解释于原
任学生会长与学生代表任期届满却仍未选出新任
会长与学代之情形,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会长继
任代理条例第4条、第5条有关议长代理会长部分
、第7条有关会长补选部分如何适用。惟依学生
法院法第44条第1项,宪章疑义解释之标的仅限
于宪章本身,并不及于法律与命令,故声请人此
部分声请应不受理。
声请人一与声请人二亦向本院声请解释学生
宪章第30条与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会费收取条例
(下称会费收取条例)第4条第1项之规定是否违
反“由学生会长当选人向学生代表大会提案收取
会费”之宪政惯例;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法
(下称预算法)第15条第3项与同法第20条第4项
之规定,是否违反“暑期行政部门概算和总预算
案由原任会长与会长当选人合意研拟、共同提
出”之宪政惯例。惟查宪章第30条与会费收取条
例第4条第1项“会费征收与否及其数额,由每届
‘会长或当选人’提请学生代表大会决议之”之
规定,文义上与声请人所称“由学生会长当选人
向学生代表大会提案收取会费”之宪政惯例并无
明显牴触;预算法第15条第3项与同法第20条第4
项之规定,文义上更是与声请人所称“暑期行政
部门概算和总预算案由原任会长与会长当选人合
意研拟、共同提出”之宪政惯例完全相符。故,
基于声请人并未具体叙明系争规定究有何牴触宪
章之处,此部分声请应不予受理。
附言之,事实上声请人所遇到的困境,并非
“宪章、会费收取条例与预算法等法规范违反宪
政惯例”,而是“在新任学生会长(当选人)迟
迟无法选出的情况下,无论是声请人所指的宪政
惯例或前述法律规定都无法被遵守”的问题。面
对此困境,应承认目前的特殊情形无法为过去的
“惯例”所涵盖,并由行政或立法部门就现行法
律中可能无法于此次特殊情形适用之部分,透过
解释或修法予以解决,方为较妥善且有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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