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学生法院解释庭 不受理决议第3号

楼主: Kfklism (未登记法人)   2021-07-10 17:20:36
【学生法院解释庭 不受理决议第3号】
决议日期:中华民国110年7月10日
学生法官:吕胤庆(首席)、周庆昌、周冠宇、
翁祯翊、曾维翎(主笔)、吴睿恩、李绍嘉、
童昱文
▍声请人:
黄玮程、陈建颖、孙语谦、赖奕达、朱育贤、陈
彦之、邱馨仪、陈昕、刘亦晏、叶泓佑、林彦勋
、胡新廷、吴荣梅、杨轩、郑丞砚、吴沛林、唐
明秀
▍案由:
因行使职权时适用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
第20条发生疑义,以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
代表大会职权行使法第4条有牴触国立台湾大学
学生会自治规程第20条之疑义等,声请解释。
▍决议:
  一、 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法(下称台大
学生法院法)第44条第1项第3款:“学生代表现
有总额六分之一以上声请,就其行使职权,适用
规程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牴触规程之疑
义。”
  二、本件声请人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
表黄玮程、陈建颖、孙语谦、赖奕达、朱育贤、
陈彦之、邱馨仪、陈昕、刘亦晏、叶泓佑、林彦
勋、胡新廷、吴荣梅、杨轩、郑丞砚、吴沛林、
唐明秀等17人,认因COVID-19疫情升温而无从
进行实体集会,而现行法复未就学生代表大会以
非实体会议方式举行(如即时或非即时互联网
会议,或通讯会议等)有所规定,造成当前学生
代表大会职权行使窒碍难行之疑义,以黄玮程为
代表人,于中华民国(下同)110年7月3日向本
院声请解释。
  三、声请意旨略谓:(一) 声明一:现行学
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不许非实
体会议之召集,于本校发生重大变故而实体会议
窒碍难行之际,导致学生代表大会因无法召集而
停摆,违反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下称
自治规程)第20条:“学生代表大会之议事规则
,应符合民主之原则及精神。”请求法院进行规
程疑义解释,宣告自治规程第20条所谓“民主之
原则及精神”,至少应包含在事实上不能为实体
会议之际,容许召开非实体会议之相关规定。
(二)声明二: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
会职权行使法(下称职权行使法)第4条:“出
席会议,应由学生代表亲自为之。”不许学生代
表大会以非实体集会方式召开,致学生代表大会
于本校发生重大变故、实体会议窒碍难行之际,
因无法召集而停摆,牴触自治规程第20条之规定
,请求宣告违宪。声请人并于110年7月5日具状
补充本件审查标的与声请类型。
  四、声明一部分:所谓规程疑义解释,系就
规程之内涵与意义进行阐明,并非将自治规程适
用于具体之个案,仅系对自治规程规定之阐述。
本件声请人并未于声请书中说明自治规程第20条
本身有何疑义,于补充状中亦仅表明现行议事规
则不及应变当前本校遭遇之重大变故之事实,仍
未指出自治规程第20条条文疑义之处何在。
  五、声明二部分:按议事规范如何践行,系
议会内部事项,除有明显牴触自治规程之重大瑕
疵者外,依议会自律原则,行政、司法或其他机
关,均应予以尊重(本院解释第7号、我国大法
官释字第342号解释、109年度宪一字第5号不受
理决议参照)。议事规范的法律解释方式,自亦
属于议会内部事项,非本院解释庭审查之对象。
查职权行使法与议事规则为不同规范,职权行使
法第4条条文所称“亲自”,并未受到议事规则
第13-1条第2项所侷限,具体而言应如何解释、
议事方式究应以何种方式为之,系为议会自律之
范围,又本件无明显牴触自治规程之重大瑕疵,
依议会自律原则,释宪机关自应予以尊重。
  六、综上,本件声请核与台大学生法院法
第44条第1项第3款规定不合,依同条第3项规
定,应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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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决议:https://reurl.cc/2r7oZ9
解释声请书:https://reurl.cc/eEQmOm
补充理由书:https://reurl.cc/kZ9L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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