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法院 院务会议
一百零七年度 第二次 院务会议 会议纪录
开会时间:民国 107年 9月 3 日 16 时 00 分
开会地点: 霖泽交谊厅
出席法官: 学生法官 高国祐 周函谅 高钰婷 吴姿颖
何奕萱 杨劭楷 林易勋
纪 录: 书记官 曾维翎
会议纪录正文开始
第一案、讨论案:学生法院法修正案
一、修正学生法院法第9条
内容:将“及”改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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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过。
二、修正学生法院法第44条第2项
内容:法条误植行政法,少一个“庭”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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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零票
本案通过。
三、讨论案:修正学生法院法第13条、第30条、第39条
修正内容如下:(红字为增字部分、删除部分已删除线表示)
第十三条 【书状应记载之事项】
○一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书状,除别有规定外,应记载下列各款事项:
一、当事人之姓名、性别、系所、电子邮件信箱,当事人为团体者,其名称及所在处所。
二、有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被告或相对人者,其姓名及、性别、系所。
三、请求之标的物或声明。
四、事实与理由之陈述。
五、供证明之证据。
六、附属文件及件数。
七、法庭。
八、年、月、日。
九、当事人之签名或盖章。
○二仲裁案件当事人书状,除别有规定外,应记载下列各款事项:
一、声请人之名称及所在处所,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别、系所、电子邮件信箱。
二、相对人之名称及所在处所,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别、系所、电子邮件信箱。
三、声请人与相对人合意仲裁之说明或文书。
四、请求之标的物或声明。
五、事实与理由之陈述。
六、供证明之证据。
七、附属文件及件数。
八、法庭。
九、年、月、日。
十、当事人之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条 【裁判书】
○三裁判应做成判决书或裁定书记载下列各款事项:
一、当事人之姓名、性别、系所、电子邮件信箱,当事人为团体者,其名称及所在处所。
二、有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被告或相对人者,其姓名、性别、及系所。
三、裁判经言词辩论者,其言词辩论终结日期。
四、主文。
五、事实。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庭。
第三十九条 【判断书】
○二判断书应记载下列各款事项︰
一、当事人之名称及所在处所,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别、系所、电子邮件信箱。
二、有法定代理人、仲裁代理人者,其姓名。
三、主文。
四、事实。
五、理由。
六、年、月、日。
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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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过。
第二案、讨论案:整理、分类历年学生法院所有裁判
内容:整理过去学生法院所有裁判的电子档,并在google drive以资料夹分类,以方便之后案件审理搜寻之用。细节事项由首席法官与书记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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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过。
第三案、讨论案:107-1司法部门预算案
新增评议费、判决整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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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过。
临时动议
无
自由发言
无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