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法院解释庭 不受理决议第2号
决议日期:中华民国109年10月28日
学生法官:吕胤庆(首席)、周庆昌、洪玮恩、周冠宇、翁祯翊、曾维翎、吴睿恩、李绍嘉
声请人:周安履、王品璇、庄智程、陈谨恩、罗士凯、王家康、沈建华、汪柏辰、康晋瑜、刘学霖、洪挺智、黄序立、赖廷炎、丁元抡、谢丰誊
案由:为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法第35条与第36条规定,有牴触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第13条、中华民国宪法第63条等之疑义,声请解释暨暂时处分案。
决议:
一、本件声请人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周安履、王品璇、庄智程、陈谨恩、罗士凯、王家康、沈建华、汪柏辰、康晋瑜、刘学霖、洪挺智、黄序立、赖廷炎、丁元抡与谢丰誊等15人,认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法(下称台大预算法)第35条、第36条有牴触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下称学生宪章)第13条、中华民国宪法(下称宪法)第63条等之疑义,以周安履为代表人,于中华民国(下同)109年10月16日向本院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法(台大学生法院法)第44条第1项第3款声请解释,并请求作成暂时处分,命学生会不得动支由108学年度暑期预算期间转入
109学年度第一期间总预算之各该岁出项目。
二、声请意旨略谓:(一)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作为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中之立法部门,预算之审议权为其监督行政部门之重要手段,行政部门若得规避预算之审查,即与权力分立原则有所抵触;(二)关于已经发生而尚未清偿的债务与契约责任,台大预算法第35条与第36条规范学生会长得于预算期间结束后五日内核定,并通知财务部长与学生代表大会后,可转入下一预算期间而生预算展延之效果;(三)前开规范在行使上造成预算得跨年度展延,而豁免于学生代表大会之实质审查,侵害学生代表大会之预算审议权,抵触学生宪章第13条、宪法第63条,请
求宣告违宪等语。声请人于109年10月21日具状补充本案审查标的之立法沿革以及声明原代表人周安履因个人因素改由学生代表汪柏辰担任本案声请人之代表人。
三、针对声请人所提之“台大预算法第35条与第36条规定,有牴触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第13条、中华民国宪法第63条” 部分,本院作出不受理决议。理由如下:
(一)台大学生法院法第44条第1项第3款“行使职权”之意涵
按学生代表现有总额六分之一以上声请解释规程,须就其行使职权,适用规程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牴触规程之疑义者,始得为之,台大学生法院法第44条第1项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学生代表大会为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中之最高立法机关,其有议决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之专属职权,学生宪章第13条定有明文。再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行使法第5条第1项之规定,学生代表大会有议决规程修正案、法律案、预算案、决算案、政策部门增设案、会费案、纠正案、弹劾案,以及其他议案之权。是学生代表基于维护宪政秩序及法治原则之职责,于制
定或修正法律时,本应自行制定符合学生宪章、宪法意旨之条文。倘法律公布施行经相当时日,学生代表若认有违宪疑义,自应先行提出修正案,并于确定修法未成后,方得由少数之六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声请解释。若学生代表未有先行修法之尝试或尝试后仍修法未果,即迳以六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声请解释规程,毋宁系舍弃既存更便捷、有效之途径,欠缺声请解释之必要性,而不符合“就其行使职权”之要件(本院不受理决议第1号、司法院释字第603号解释、司法院大法官第1389次会议对会台字第10954号及第10949号案件、第1428次会议对会台字第12312号案件以及第150
8次会议对109年度宪一字第2号案件不受理决议参照)。
(二)学生代表并未尝试修正台大预算法第35条与第36条之规定,与台大学生法院法第44条第1项第3款“行使职权”之要件有所不符
查台大预算法第35条与第36条之规定,于98年第二学期修正公布,声请人非属议决通过系争规定之该届立法委员,如确信系争规定有违宪疑义者,亦应于先行使其规程所赋予之修法权限而未果后,始声请解释规程,方符台大学生法院法第44条第1项第3款规定之规范意旨。惟迄109年10月16日本件声请案之提出时,未见有针对前开二规定之相关法律修正案之提出。声请人虽以本案之原因事实非过去立法者所设想,且原因案件之发生急迫、修法不及,爰请求本院例外受理本案予以救济。然现任学生代表不受过去学生代表所制定之法律所拘束,且即便本院受理并且为违宪宣告ꄊA亦无法达成救济的目的,盖规程解释之合、违宪宣告原则上仅具有向后之效力,对于已符合法律要件而生法律效果的事实并无溯及之效力。兹有附言者,原因案件之事实是否符合台大预算法第35条与第36条之要件则系具体个案之中法律适用之问题,应循机关权限争议制度加以解决。
四、综上,本件声请核与台大学生法院法第44条第1项第3款规定不合,依同条第3项规定,应不受理。又本件声请规程解释部分既应不受理,声请人有关暂时处分之声请即失所附丽,应并予驳回。
声请书与补充理由书:https://ogy.de/6e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