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释字第八号--学生法官许仁硕 补充意见书

楼主: NTUSJ (台大学生法庭)   2012-03-13 12:41:45
学生法院解释文 释字第八号 补充意见书
学生法官:许仁硕
本号解释为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下称“学代会”),是否具有以决议
针对公共事务表达立场之正当性问题。对于多数意见中,肯认学代会在不侵越学生会长
代表权之前提下,为促进公共议题讨论,得于常会讨论公共议题,并以决议表达立场,
对此结论,敬表认同。但就代表正当性之来源问题,考量此一问题于近年来,屡屡成为
相关学生自治机关参与公共议题时,所生论争之一环,多数意见中虽有交代,仍尚有进
一步申论之余地,爰撰写补充意见如下。
对机关行为之民主正当性要求,特别是在学生自治机关与学生之权利义务关系,较
之国家可对人民课予义务之情形,学生会对于学生并无任何强制性权力可言,故不宜限
制于狭义具有“决定性”特质之机关行为,而应厘清各类型机关行为之作用性质,探讨
其所需之正当性程度。
因此,本案中学代会以决议“发表声明、鼓励参与”之行为,即须厘清其性质为何,
如何获致其所需之正当性。首先,此一行为并无涉于人力、金钱资源之应用,亦不生强制
会员参与之效果。历来屡有论者认为,若以集体名义表达特定立场,则是“强制”多数之
单一意见于具多元意见之全体会员之上,“侵害”反对者之表意自由,以及不欲表意者之
不表意自由。此一论点看似捍卫民主社会中之多元立场,实则谬之极矣,任何集体名义之
立场宣示,若并不使表示不同意见或不表意者,遭到任何不利益,仍得自由表达,究竟何
“侵害”之有?进一步言,倘若为避免此一“侵害”,因而回避集体表达任何特定立场,
当公共领域一片喑哑之际,在沉默之中所滋长者,乃是“现状”之一元价值,得以维系其
不受挑战、辩论之霸权,并非其所标举之“客观中立”或“民主多元”。
但是,虽无强制可言,这并非主张学生自治机关对公共议题“发表声明、鼓励参与”
,不须寻求充分之民主正当性。由于以集体名义发言之代表性之故,会影响外界对集体之
形象认知,对于不同立场者而言,则可能必须承担相同之形象认知,其正当性是否充分,
仍不可不慎。盖民主正当性之获取,取决于人民是否能充分且有效地影响机关行为,可分
为事前与事后两种,事前即指如选举、会议多数决等,确保民意授权连锁之完整。但由于
代议制度之设计,在选举后即不可能于每一议题上,均进行民意之再确认(如公投),兼以
公共议题千头万绪,选民难以在选举时即于政见当中预期学生代表会讨论何种议题,又是
持何种立场;且实务上多是在声明发表之后,方才得到公共之注目,与引发正反意见之讨
论。因此不仅在事前程序方面,除授权连锁完整,且加强资讯公开与讨论程序外,亦须著
重于事后产出之正当性获取。
换言之,学代会作为民意机关,若以决议做成对公共议题之声明,究竟在何种程度上
有代表台大学生之正当性,不仅取决于其所获票数比率,尚有相当程度系于发表后是否能
获民意之支持,决议做成的那一刻并非是沟通的终结,而是开始。若有对该声明立场有所
不满,提出实质理由加以反对者,学代会亦应确保相关民意反映管道之畅通,方能确保其
正当性之充分,也才真正对促发公共议题之良性讨论,有所助益。
在此前提之下,本号解释所念兹在兹者,即是如何在“弘扬学术,追寻真理,塑造自
由平等之社会,建设民主法治之国家”之目的下,平衡公共议题讨论之积极促发,以及正
当性之充分获取。因此多数意见一方面肯定学代会对外发言的权限,以期学代会能发挥作
为公共议题讨论平台之机能,另一方面又期待其与行政部门、会员能多加沟通,但并未增
设强制性程序要求之理由,应在于一则相关程序规范为立法形成之自由,二则倘若迳行增
设相关程序要求,提高事前发表言论之门槛,即便较能确保做成意见之内部统一,但诸如
学生会与学代会意见之一致性,本非规程所欲追求之价值。且在决议有发动公共议题讨论
之机能下,反会生遏止讨论之效果。因此对决议的做成不设事前之高门槛,而兼重事前与
事后的正当性取得途径,较为恰当。
学生自治组织,并不只是照搬政府结构的家家酒,而是要能担负起培力(empower)学
生,使学生愿意且有能力进行有意义的公共讨论的责任。而公共讨论要有意义,并非指
立场不同的双方,进行着“聋子的对话”后,数人头决胜负;而是可以在持续性的对话
过程中,根据所获的资讯与论点,修正原有看法,进而获致共识,所谓充分的民主正当
性,即奠基于此。当然,这并不是一条简单的道路,也并非单凭本号解释即一蹴可及,
只希望得以移除些许对公共议题的讨论障碍,揭露部分似是而非,因噎废食的简化逻辑
,让校园内的公共讨论能向前迈步,变得更加丰富而有活力,则为台大之幸,亦是台湾
公民社会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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