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年12月14日19:30时
地点:霖泽馆1703室
主席:李法官怡俐
出席:李法官怡俐、林法官于心、金法官益先、许法官仁硕、曾法官燕伦
缺席:洪法官慧玲(请假)、关法官正闿(请假)、周书记长航仪(请假)
记录:曾燕伦
壹、 订定学生法院法施行细则
以下规定将与现行之学生法院案件审理规则整并,定入学生法院法施行细则中:
一、 学生法院列席学代会
学生法官不得出席学生代表大会会议。但涉及司法行政事项时,学生法院得授权书记长出
席之。
二、 解释案相关人员列席解释庭
学生法院认有必要时,得依职权或当事人之声请,通知当事人、关系人、有关机关及其代
表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其他人员到庭说明、陈述意见,并得指定专家学者、
团体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意见或资料。
学生法院决议召开言词辩论庭后,书记处应于三日内将声请书交予对造当事人,对造当事
人应于收受起一周内将答辩状交寄法院。学生法院收受后交换书状于两造。
言词辩论庭之日期与地点应于开庭前七日寄发通知于当事人。
言词辩论庭应于开庭前五日将相关文件及通知寄于关系人、有关机关及其代表人、诉讼代
理人、证人、鉴定人及其他人员。
三、 解释文与理由书中列名
解释程序中,未出席调查庭或言词辩论,且未出席评议表决之学生法官,不得列名于解释
文及解释理由书,亦不得撰写补充或不同意见书。
未召开调查庭或言词辩论之解释程序中,未出席评议表决之学生法官,不得列名于解释文
及解释理由书,亦不得撰写补充或不同意见书。
四、 言词辩论庭之记录与评议
召开言词辩论时,应于三日内作成逐字稿,并于作成三日内形成评议。
五、 决议方式
决议不得以电子通讯方式为之,必须召开实体会议方得做成决议。
六、 旁听规则
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举行之公开审理
程序,应于一周前公告开庭时间暨地点。
贰、 张哲豪等声请解释学生自治规程案
决议受理。本案采书面审理,不召开调查庭或言词辩论庭。评议表决后迳公布解释文及解
释理由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