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学生法院例行会议纪录 20111118

楼主: NTUSJ (台大学生法庭)   2011-12-08 09:50:26
学生法院例行会议纪录 20111118
时间:2011年11月18日18:30时
地点:霖泽馆1501室
主席:李法官怡俐
出席:李法官怡俐、林法官于心、金法官益先、许法官仁硕、洪法官慧玲、周秘书长航仪
缺席:曾法官燕伦(请假)、关法官正闿(请假)
记录:周航仪
壹、列席备询/说明的规范
一、学生法院法官列席学代会
本于权力分立原则,学代会邀请学生法院列席会议,于会议事项涉及学生法院相
关行政事务,应授权书记长出席学代会相关会议;与司法行政无涉事项,学生法官
不得出席。
二、解释案相关人员列席解释庭
学生法庭认有必要时,得依职权或当事人之声请,通知当事人、关系人及其代表
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其他人员到庭说明、陈述意见,并得指定专家学
者、团体就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意见或资料。
经由学生法院就申请书决议召开言词辩论庭后,书记处应于三日内将声请书交予
关系人,关系人并得于收受起一周内交寄答辩状。
言词辩论庭应于七日前寄发通知予申请人及关系人。
言词辩论庭应于开庭前五日将相关文件及通知寄予有关机关。
贰、言词辩论庭之内容需制成逐字稿
召开言词辩论时,应于三日内作成逐字稿,并于作成三日内形成评议。
参、解释文与理由书的列名规则
学生法官未参与调查庭或言词辩论,以及评议表决,不得列名于解释文及发表意
见书。
肆、旁听规则
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举行之
公开审理,应于一周前公告开庭时间暨地点。
伍、决议方式
决议不得以电子通讯方式为之,必须召开实体会议方得做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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