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释字第八号--解释文暨理由书

楼主: NTUSJ (台大学生法庭)   2012-03-13 12:28:21
台湾大学学生法院 释字第八号
学生法官 李怡俐(首席)、金益先、曾燕伦、许仁硕
解释文
学生会长以学生会之名义,对外代表本会乃自治规程第七条明文保留予会长之权利,
为法律所不可剥夺者。学生代表大会自不得僭越学生会长之职权独立以学代会决议之
方式以学生会整体名义对外代表学生会。然,本会以“弘扬学术,追寻真理,塑造自
由平等之社会,建设民主法治之国家”为目的,为自治规程前言所明文。自应鼓励学
生自治组织就有关国家社会公共议题而为之讨论及参与。故,学代会于不侵越学生会
长之职权之前提下,透过现存自治规程中依权力分立原则所建制的互动机制,与行政
部门就系争议题进行协商,而以决议对公共议题表示支持或参与,尚非规程所不许。
解释理由书
本案由台大学生会下设学生代表大会(下称学代会)学生代表张哲豪、欧文贤、潘威
佑、蔡祥宇、蔡维哲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以学生代表
现有总额六分之一以上就学代会及其所属委员会得否以自身名义参与校外事务之行使
职权事项是否合于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自治规程(下称自治规程)所授权之范围,适
用规程发生疑义,而向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下称学生法院)声请解释。
应合先述明者为,声请书所指摘之“发表声明”、“参与活动”等行为,并非法律上
之意思表示,不需要法律上具有独立之法人格方可进行。因此本案重点,与学代会是
否有独立之法人格无关。而应探究者仍为本校自治规程中,如何配置行政与立法两权
,亦即学代会在自治规程中所得决议事项之范围及效力为何。
按自治规程于第壹章总纲后于第贰、参、肆章平行规定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别由
学生会长、学代会及学生法院掌理。其三者仅有分工之不同而无位阶之高低。自治规
程第十三条规定学生代表大会,为本会之立法机构。除立法权外,自治规程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列举赋与学代会有向行政部门质询、就学生会
长提起之覆议为表决、其下设委员会得邀请有关人员到会列席备询、对于本会其他部
门之失职人员行弹劾之权、对于行政部门之事务行纠正之权。由此观之,学代会作为
学生会之一部,其组织之主要任务及权限乃彰显于其作为三权分立之一环,以监督行
政权运作之互动上。然而,自治规程仅能就各部门之权限为总则性之规定,无法尽数
学代会得为之具体行为。学代会自得于不逾越自治规程之范围内以法律详为规定其组
织架构、实质及形式之职权行使要件。
学代会及其下设委员会以作成决议展现其总体意志。其决议之作成程序、要件、效果
皆由学代会于不逾越自治章程之范围内以法律或命令定之。自治章程第七条规定“本
会置会长一人,任期一年,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行政部门处理会务。”可见会长
以学生会之名义,对外代表本会乃自治规程明文保留予会长之权利,为法律所不可剥
夺者。若学代会通过剥夺学生会长以学生会名义对外代表本会之法律自属违宪而无效
之法律;学代会僭越学生会长之职权独立以学代会决议之方式以学生会整体名义对外
代表学生会也属自治规章所不允许之行为。然,自治章程虽明定学生会长有对外代表
本会之权利,此却非谓该权力为学生会长所可完全独断而不受三权分立之监督之权力
。学代会可依自治章程第十五条要求学生会长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或就系争事
项质询学生会长、或另以其他机制善尽监督学生会长对外代表权之责。
学代会不得以学生会之名义对外代表学生会,乃属当然。然,学代会可否以作成决议
之方式,以学代会之名义对会外事务表示意见,则属自治规程未为规定之范畴。按,
学代会以决议对外表示意见,并未侵害学生会长依自治章程对外代表本会之职权。盖
决议是以学代会为名,与学生会长以总括行政、立法、司法部门之学生会名义发言,
有其不同。再者,本会自治规程之前言即指出,本规程乃为“弘扬学术,追寻真理,
塑造自由平等之社会,建设民主法治之国家”所制定。因此学生自治组织就有关国家
社会公共议题而为之讨论及参与,为规程所许。就公共议题牵涉的多面像及高度利益
冲突的特性而言,相较于由学生会长一人提名且受“行政一体原则”拘束之行政部门
而言,来自不同选区、具有不同背景、代表不同声音的学代会当能促进公共议题讨论
的深度与广度。因此针对公共议题,学代会经常会讨论后作成决议,透过决议内容对
公共议题表示支持或参与,尚非规程所不许。
综观学代会之主要组织目的及任务仍应以自治规程所明定之权责为优先。学代会若可
透过自治章程中依权力分立原则所建制的互动机制,与行政部门就特定议题进行协商
,以一致之立场,由学生会长以学生会之对外发声,毋宁更能贯彻学生会之整体意志
,也更能彰显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互动以健全学生会的整体特色。惟若学生会内部
之歧异无法以现存之互动机制统整,学代会得谨慎就其发言是否能与学生会长代表学
生会之发言名义明确区别、是否已经充分协商讨论之程序而产出等面向多方综合考量
,以作成决议之方式对外另行发表意见。
作者: kuofuchi (有腹鳍的吴郭鱼)   2012-03-13 13:37:00
本号解释是否也需加注审议之学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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