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章程修改提案第二版

楼主: evilwsc (凿)   2013-05-27 23:17:16
各位OB、社员们大家好:
这是我们修改过后的章程修改提案,这次的章程修改除了补充部分原先尚不完整的条文,
主要针对原条文第五章经费的部分做了许多增加,希望明订有关社团经费及财产的使用
规则,让所有社员更了解相关的注意事项。
社团的组织章程不仅是存在于社团内部的规则,也是许多校外单位,如各基金会,了解
本社的重要参考,以下所修改、新增的条文虽已由现任干部反复讨论,仍可能有不完善、
甚至不妥之处是我们没有考虑到的,感谢给予意见的老骨头们,我们已做些许修改,
也在以下章程修改处一并回应宗维OB所提的问题。
而于社员大会中,对此章程修改提案投票方式将比照之前的修订案,若经出席人数2/3
以上同意即通过修订,反之则整份修订案以不通过结案。
希望各位OB及社员在阅读章程修改第二版后,能够不吝给予我们任何意见与指教,
谢谢大家。
章程修改提案
以下有上黄色的部份是我们希望增设与修改的
若是条文内容有做修改,红色括号的部分则为原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国立台湾大学渔村服务社】。
第二条 本社宗旨在于:以社区服务及文化报导之方式,为渔村居民贡献一己之力,
并经由实际之接触,了解渔村现况及生活,进而激发关怀本土及社会的精神。
第三条 本社社址设于校总区,社庆为三月十八日。
第四条 本社之指导单位为台湾大学学务处课外活动组。
(此条文并非因课活组指示而添加,仅是希望使总则更加完整。指导单位在此指的是给予
经费、提供服务训练等协助。)
第二章 社 员
第五条 凡本校在校学生,认同本社宗旨,皆有资格成为本社社员。
第六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缴交社费后即为本社社员。
(原第七条条文:凡为本社社员,应尽符合本社宗旨之义务,并享有本社社员权利)
第七条 凡为本社社员,应尽符合本社组织章程、会议决议之义务。
(将此条文改为更加完善的表达,本社宗旨及社员权利都包含于组织章程中)
第八条 1. 老骨头资格由期未任社务委员之新任社长,于该学期社员大会
前自订办法评选之。
2.老骨头候选资格为:
第一款 出过四次假期服务队者。
第二款 出过三次假期服务队且当过一次干部者。
第三款 出过三次假期服务队与两次平时服务队者(当学期平时服务由当学
期干部认定之)。
符合上述三项资格其中一项享有永久社员之权利。
第三章 社务委员
第九条 本社社务委员包括社长,副社长以及社长依社团实际需要所指派的干部。
第十条 社长及副社长于每学期之社员大会搭配选举,任期半年,可连选连任,
其余社务委员任期最少不得低于一学期。
第十一条 如遇下列情况,须于学期结束前举办正副社长补选:
1.期末之社员大会召开前无社员登记参选正副社长。
2.经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后仍无法产生新任正副社长。
若于学期结束前经正当补选程序仍无新任正副社长产生,将由原任正副社长
留任一学期。“学期结束前”之定义为“学校行事历公布之寒(暑)假开始”。
第十二条 社长以外之社务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能力不足时,由社长重新指派。
第十三条 本社社务委员于学期中负责社务的运作,出队时负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总干事属于社务委员之一,由社长指派,其职责订于组织章程第五章。
(此条文定义总干事、其评选方式以及职责)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五条 若下列情形时,得召开社员大会:
1.社长认为有必要时。
2.社员五人以上当面连署时。
3.每学期期末召开一次社员大会。
第十六条 凡符合上列的条件,由社长为召集人,于通知社员后两星期内召开社员大会。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召开前,社员应被告知开会缘由,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法定人数为现任社员人数的四分之三或三十人以上。
第五章 社团经费、社产及社办 (原标题:经费)
第十九条 本社经费来源为社费、学校补助及自筹。
第二十条 社费金额及需缴交人员于每学期初由全体社务委员议定,并由总干事
公布,永久社员不需再缴交社费。
(原条文:社费于每学期初由社务委员议定。)
第二十一条 总干事具管理社团经费及社产之权利与责任,需于期末社员
大会公告该学期财务使用状况。
第二十二条 当届社员、社务委员及老骨头若因正式活动需使用社团经费,需事先知会该
学期总干事,经总干事同意后得使用之。正式活动为期中及假期服务队,
及服务前之准备。
第二十三条 当届社员、社务委员及老骨头若因非正式活动需使用社团经费,需事先备妥
企划书及预算表,经全体社务委员同意,可于活动后凭合格之单据领取经费。
(以上三条文均为社员使用社费之规范,社务委员因服务队及服务前之准备(包含社课、
工准)需使用社费,由于费用繁杂,事前列出详细预算表较为困难,仅需经总干事同意即可
使用,并于期末社员大会时公布完整的财务报告,向所有社员说明经费的使用情形;
而所有社员因非正式活动(例:期初营、社团比赛、额外社员训练等)需使用经费,则需于
于活动前先提供完整的预算表及企划书,采取事前审核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社社办位于第一学生活动中心226室。
第二十五条 凡社员均有权利使用社办,使用者皆有义务维护社办环境之整洁,
未能维持社办整洁经多次劝导无效者,社务委员得讨论其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 当届社员及老骨头若需借用社产,需事先告知总干事或社务委员借用时间及
归还日期,经总干事同意始可借用,并于约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七条 厨具为出队之必须用品,不开放非当届之社务委员及社员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未经知会总干事而放置于社办之私人物品,经社务委员公布一个月后无人
认领,社务委员有权将之作为遗失物送至校警队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由召开社员大会的正当程序召开社员大会,提案人须事先
拟妥修正案,于社员大会经讨论已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之。
第三十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内容自通过之时开始生效。
(原条文:本章程内容自通过之时开始生效。)
提案人: 陈子豪 陈和均
连署人: 张一凡 蔡明杰 张咏杰 林传浩 刘仲原 林哲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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